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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固原市原州区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5-12-12
来源: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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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退役士兵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原州区实际,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固原市原州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

二、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箱:yzqtyjrsw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固原市原州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信件邮寄: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邮编:756000;联系人:王珍;联系电话:0954-2068965;来信请注明:固原市原州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畅所欲言!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并在制定《固原市原州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时充分吸纳。

感谢您对原州区退役军人服务工作的支持!


固原市原州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教育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士兵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宁退役军人发〔2021〕5号)、《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退役军人发〔2025〕2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役且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士兵和军士(以下统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是指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含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创业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固原市财政和原州区财政安排的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资金。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在统筹用好中央、自治区和固原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原州区财政列入预算承担。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培训费(含技能评价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材料费、场地费、交通费等)、中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学杂费、食宿费(生活补助)以及教材编写、承训机构质量绩效评估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培训费在以下标准内据实开支:

(一)适应性培训。线下适应性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

(二)职业技能培训。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准入类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费标准分别为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新职业(工种)无法确定技能等级的培训费参照高级工标准执行。参加汽车驾驶员培训,C类驾驶证培训费每人3000元,B类以上驾驶证培训费每人5000元。取得CAAC无人机执照培训费每人5000元,无法确定技能等级的培训费按照驾驶证B类标准执行。

(三)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个人申请,在自治区、固原市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中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培训费标准分别为400元、1200元、1600元,网络创业培训费每人1600元(含教学辅助平台服务费)。

第八条  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中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时,需要安排食宿的,食宿费标准参照《固原市委组织部  固原市财政局、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固财发〔2023〕214号)有关规定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自治区、固原市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中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的,由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安排食宿的不再发放生活补助。

第九条  退役士兵申请经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退役士兵选择在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学习,学制期1年以上(含1年)的,学杂费高于国家补助的部分由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予以报销,并给予1500元的生活补助,学杂费报销和生活补助时间为一个学制期。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十条  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中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时,培训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确定,签订培训合同,培训结束后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培训的计划发布、报名审核、资金划拨登记等工作全程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教育培训模块实施。

第十一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全国一体化退役军人网上服务平台或退役军人APP,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项目参加培训,本人先垫付培训费用的,培训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培训结业(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和缴费发票向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报销培训费用,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核报(票额高于培训标准的按照标准报销、低于标准的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由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承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规定学时证明和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按规定支付给退役士兵个人。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原州区财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承训机构不得将退役士兵参训记录作为依据重复申请人社等其他部门的培训补贴。对单位或个人挪用、截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原州区财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其资助资金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等国家政策确定,由所在学校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0日起实施,执行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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