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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陆维忠等12人涉恶案

时间:2020-07-30
来源:原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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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原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维忠等12人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陆维忠以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3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同时依法判决被告人陆维忠等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1万元,对被告人陆维忠的违法所得17万余元予以没收。

法院查明,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陆维忠前妻邓某以其个人名义申请注册成立“宁夏金盾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种植业、绿化工程、服装、汽车配件销售等业务,公司注册成立后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陆维忠。在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陆维忠违反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向不特定个人高利放贷、代刷代还信用卡等业务。2017年至2018年,为收回对外放贷资金,被告人陆维忠雇佣被告人王磊向贷款人收取贷款,被告人王磊又以支付报酬方式纠集被告人海军、海江、马某、杨某向贷款人收取贷款本息。其间,被告人陆维忠、王磊共同或单独伙同被告人海军、海江等人采取辱骂、威胁、跟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性、胁迫性手段向被害人邵某、张某等多人强行索取债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维忠等12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陆维忠、王磊在高利放贷过程中为要回借款和索要高额利息,以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收索取收账费用、辱骂、恐吓他人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陆维忠、王磊为纠集者,被告人海军、海江为成员的恶势力,依法应从严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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