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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10/2022-00001 发文时间 2021-11-25
发布机构 原州区水务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宣布失效
标 题: 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州区农业灌溉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八个办法(制度)的通知
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州区农业灌溉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八个办法(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原州区农业灌溉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原州区用水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办法(试行)》《固原市原州区灌溉服务合作社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原州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试行)》《原州区水资源管理刚性约束管理制度(试行)》《原州区水行政联合执法行动方案(试行)》《原州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原州区工业企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原州区农业灌溉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后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发挥其应有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区级管理机构

原州区扬黄灌溉管理站作为原州区灌溉管理的区级机构,承担灌溉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用水管理,具体负责灌溉工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  乡(镇)级管理机构

水库管理所和基层管理所承担各乡(镇)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水利工程和涉水事务的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在区级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要求,贯彻落实本规定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

各乡镇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是一线管理机构。承担灌区末级衬砌渠道(管道)、附属设施的管护、维修管理,编制当年用水计划并根据用水计划安排供水量和供水时间,收缴水费。田间农毛渠由农户管理。

第四条  各级组织管理

各级管理机构之间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把农业供水工程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工程安全高效良性运行。

第五条  用水管理

用水由扬黄灌溉管理站按照水权分配方案及当年水量分配计划,结合各乡(镇)当年用水计划统一调配,编制用水计划。根据用水计划安排供水量和供水时间。

严格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在不突破水权指标的前提下,各用水户向用水小组申报种植面积及用水计划。各村水管员制定分轮次、分时到户、分时到地的灌水计划,经修订完善、张榜公示后,报所在乡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进行审核,经乡镇进行复核,最后报水务局审批执行。

第六条  水费管理

(一)收缴管理

水费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由灌溉服务合作社集中收取,实行统一的票据,建立农业灌溉用水管理系统,实行微信平台自助缴费,全面推行先交费后灌溉的水费收缴制度。严禁水管人员私自收取现金或代收水费,严禁搭车收费和乱收费,严禁使用非专用发票,如发现以上现象扣取责任人当年绩效工资,并进行严肃处理(扣取3~5个月工资)。

灌溉工程收缴的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区财政专项账户,由财政局返水务局账户,主要用于精准补贴、上缴原水费、节水奖励、水权交易风险、工程设施基本维修养护、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人员工资及办公等。

扬黄灌区、水库灌区、集体管理的机井灌区,水费实行统一收缴,用水户以村为单位向辖区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预购水票,缴纳水费;招商引资及土地流转等企业向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预购水票,缴纳水费。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在用水15天前向水务局供水单位预购水票,水务局供水单位向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开供水专用发票,并按实际购买水量供水。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灌区、个体管理的机井灌区,水费由用水户向工程管理人员预购水票,缴纳水费。工程管理人员按照供水量向水务局交纳水资源使用费。有计量设施的以工程取水口计量设施为准,无计量设施的按照原州区以电折水实施方案执行。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由工程管理者承担。

(二)水费收入

根据《原州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实行统一完全成本水价0.6元/m³。水费收入用于精准补贴资金、上缴原水费、节水奖励资金、水权交易风险资金、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资金、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人员工资及办公等。

(三)水费使用

1.精准补贴资金。对用水户按照完全成本水价与运行成本的差额进行补贴。根据《原州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原州区农业供水工程执行完全成本水价0.6元/立方米(其中运行成本水价0.31元/立方米)。实际灌溉水量未超过计划用水量的(不含集约化种植大户),按照0.29元/立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超计划用水不予补贴。资金来源全部为水费收入,约占水费收入的48.3%。

2.黄河水原水费。根据相关文件,扬黄水原水费价格0.137元/m³,按照当年实际用量足额上缴固海管理处。当地地表水和机井水没有此项。

3.节水奖励、水权交易风险基金。为了保证灌区良性运行和提高用水户节水的积极性,设立节水奖励、水权交易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来源一是水权交易收入和水资源使用费;二是上级部门的节水奖励资金;三是收缴水费收入的10%(基数为收缴的水费按照精准补贴办法进行补贴、上缴原水费后剩余资金);四是其他收入。每年年末从基金中提取70%作为当年节水奖励、水权交易风险资金(其中70%用于节水奖励资金,30%用于水权交易风险资金),30%滚动积累至下一年度。

4.灌溉工程运行管理费。收缴的水费按照精准补贴办法进行补贴、上缴原水费后,剩余资金的30%用于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人员工资、办公等正常开支。

5.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费。收缴的水费按照精准补贴办法进行补贴、上缴原水费后,剩余资金的50%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

6.水利工程大修、改造及特大应急抢险资金。收缴的水费按照精准补贴办法进行补贴、上缴原水费后,剩余资金的10%用作水利工程大修、改造及特大应急抢险资金。

第七条  农业供水工程管理

农业供水工程必须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农业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移交手续。国家投资的灌溉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水源工程、支干渠、主要水工建筑物、主管线等维修管理由辖区水库管理所(供水单位)承担;灌区末级衬砌渠道(管道)、附属设施的管护维修由各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管理;田间农毛渠、支管线由用水户管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灌溉工程,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其他

本办法由原州区水务局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2

原州区用水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办法

(试行)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原州区境内,使用原州区用水指标的灌溉管理单位、从事灌溉服务的专业合作社和用水户。

二、评选办法及标准

(一)节水奖励。建立健全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奖励对象主要为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奖励标准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计算确定,同时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奖项分为节水先进单位奖、节水先进个人奖,对获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资金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用水量控制在定额内的节余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年;节水奖励标准分为四档,最高奖励8元/亩/年。节水量按照各支口批复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差额核定。对节水超过5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用水户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精准补贴。对用水户按照完全成本水价与运行成本的差额进行补贴。根据《原州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原州区农业供水工程执行完全成本水价0.6元/立方米(其中运行成本水价0.31元/立方米)。实际灌溉水量未超过计划用水量的(不含集约化种植大户),按照0.29元/立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超计划用水不予补贴。

三、资金来源

(一)精准补贴资金来源:精准补贴资金来源来源全部为水费收入,约占水费收入的48.3%。

(二)节水奖励和水权交易风险基金:为了保证灌区良性运行和提高用水户节水的积极性,设立节水奖励、水权交易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来源:一是水权交易收入和水资源使用费。二是上级部门的节水奖励资金。三是收缴水费收入的10%(基数为收缴的水费按照精准补贴办法进行补贴、上缴原水费后剩余资金)。四是其他收入。每年年末从基金中提取70%作为当年节水奖励、水权交易风险资金(其中70%用于节水奖励资金,30%用于水权交易风险资金),30%滚动积累至下一年度。

四、资金管理

节水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原州区水务局设立专户进行储存,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结余资金自动转存节水奖励基金。

五、评选组成

节水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乡镇、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用水户代表组成节水奖励评审小组进行评选。

六、其他

本办法由原州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3

原州区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原州区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保证灌区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维护合作社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原州区扬黄灌溉管理站作为原州区区级灌溉管理机构,与各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是委托代管关系,每5年签订一次代管协议。

第一条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应建立实有账户,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到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市场监管、税务、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合作社成员为辖区内所有灌溉用水户,通过召开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会任期3年。

设立合作社监事会,由村民代表、乡(镇)、基层管理所、水务局相关灌溉管理人员等组成,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二条 在合作社不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条件下实行帐务代管制,由财务中介机构或乡镇配备财务人员负责帐务代管,条件具备的可实行自我管理。在财务人员变动时,需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条 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使用或截留、挪用收缴的水费。

第四条 收取的水费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区财政专项账户,由财政局返水务局账户,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工程维修养护、基本运行费(人员工资、办公等)、工程大修及抢险、水权交易风险补偿等。按照精准补贴办法进行补贴后、上缴黄河水原水费后,剩余的30%用于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人员工资、办公等正常开支,50%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基本维修养护,10%用作水利工程大修、改造及特大应急抢险使用,10%用于节水奖励、水权交易风险基金。

(一)人员工资指从事渠道(管道)、渠系建筑物等巡查、维修养护及保洁等工作的灌溉管理专业合作社人员工资。

(二)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费指灌区的清淤、岁修、抢险以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费、机电设备电费等。水源工程、骨干工程维修养护由辖区水库管理所和基层管理所(供水单位)负责实施;灌区末级衬砌渠道(管道)、附属设施的管护、维修养护由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负责实施;田间农毛渠(管)由农户管理。

(三)办公及业务费指合作社的正常办公费、水电费等;宣传和业务培训费以及对管理成绩突出的管理人员的奖励费等。

第五条 合作社在使用资金前必须制定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必须明细项目和具体内容。

第六条 各乡镇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是一线管理机构。承担灌区末级衬砌渠道、附属设施的管护、维修管理,编制当年用水计划并根据用水计划安排供水量和供水时间,收缴水费。

水利工程维修必须先报计划,说明工程名称、地点和工程建设维修的理由、方案、规模、投资等,经监事会审核,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实施。并经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对维修工程组织验收、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应在支出凭证后附验收、结算等签字后的凭证。建立规范的工程维修、管护及应急抢险等工程档案资料。

第七条 合作社按照审核的计划安排资金的使用。其中工资部分必须出具工资表,办公经费的开支必须出具正规发票,经理事长和监事长签字后支付。

第八条 合作社组织要做到信息公开,年终向用水户公布资金收缴和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后上报乡镇、水行政部门并存档。

第九条  合作社可在年初一次性下达当年用水指标和收缴计划,也可与用水户签订供水与缴费合同,分期分批收缴,收费进度与供水进度一致。按照先确权,再计划,先申请再配水,先买水票再供水的程序,严格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计划管理。各用水户向用水小组申报人口数量、种植面积及用水计划,用水小组制定分轮次、分时到户、分时到地的灌水计划,张榜公示后,报合作社审核,乡镇基层管理所审定,最后报水务局灌溉管理单位审批执行。

第十条 实行阳光便民公示。合作社要定期向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公布水量和水费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灌溉结束后,对全年用水进行统一结算,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合作社要将年度财务报告、各种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审计查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合作社水费的收取、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审计,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合作社人员工资根据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量进行核定。推行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基础工资为1600元/人/月(参照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绩效工资各合作社按照本合作社当年收取水费30%中的10%成员平均发放。核定的人员工资报酬,经监事会审批后进行公示,使用“一卡通”直接兑付本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原州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4

原州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试行)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雨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原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原州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原州区范围内使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企业、公共服务和居民生活)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二条  原州区水务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主管部门)。原州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节水措施方案”,需要做初步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节水节能减排设计专篇”。

第四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源条件、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计量仪表的配置及能否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尾水利用量等排放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进行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4000人)的居民小区、公寓、高层住宅;

(四)日用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五)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够覆盖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以及其他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

(四)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间接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循环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以上;

(五)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均应当设计相应工艺回用设施,工艺水回收利用率在60%以上;

(六)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0555-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DB3702/T091-2006)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  年设计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书,并组织评审。评审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参加评审。

第八条  项目合理性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建设项目用水对象概况;

(二) 项目的性质及是否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 取水定额、用水规模、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 用水工艺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分析比较;

(五) 用水设备、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合理性分析;

(六) 节水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合理性分析;

(七) 节水效益分析(主要节水指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八) 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整改后重新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凭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用水、节水评估评审意见,节水措施方案审核意见等材料向节水管理机构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对违反设计标准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定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原州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5

原州区水资源管理刚性约束管理制度

(试行)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水资源刚性约束,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水资源短缺是黄河流域最突出的矛盾,要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合理开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原州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水资源刚性约束的对象

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施的重点是调整生产关系,目标是实现人与水和谐相处。既要约束用水,也要约束供水;既要约束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也要约束社会各方的用水行为;既要约束管水部门的依法行政,也要约束外行业主管部门的依规审批。通过定指标划边界,强化分区管理,实现经济社会活动和用水行为依指标办、按指标批,依条件利用、按分区管理。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区政府、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审批局、工信商务局、各乡镇及各行各业用水户等。

二、水资源刚性约束的重点任务

原州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少,经济活动都有需水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有多少汤泡多少馍”,经济社会开发行为都要以水资源条件作为约束内容之一。水资源刚性约束的内容既有对水资源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约束,也有对经济社会开发活动行为的约束,而且对外部约束应该是重点。要以问题为导向,采用可操作的政策举措加以规范和管理。制度创设的管理措施要从供给端和需求端两侧发力。

(一)建立水资源总量消耗和强度双控制度:目标到2025年,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双控措施有效落实,双控目标全面完成,初步实现城镇发展规模、人口规模、产业结构和布局等经济社会发展要素与水资源协调发展。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基本建成制度健全、设施完备、用水高效、生态良好、发展科学的节水型社会。到2025年,全区取水总量控制在1.29亿立方米(按水源取水量:当地地表水0.44亿立方米,黄河水0.48亿立方米,地下水0.31亿立方米,非常规水0.06亿立方米;按行业取水量生活0.36亿立方米,工业0.1亿立方米,农业0.81亿立方米,生态0.02亿立方米)。全区耗水总量控制在1.22亿立方米以内(其中生活0.34亿立方米,工业0.05亿立方米,农业0.81亿立方米,生态0.02亿立方米。);万元GDP下降率1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9以上。城市人口49.2万人,城镇化水平60%,总灌溉面积38.9万亩,高效节灌率85%。

(二)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9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2020〕225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进一步发挥水资源在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中的刚性约束作用,满足合理用水需求,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推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按照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的审批权限,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同意后方可批准。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宁水资发〔2021〕8号),地下水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含300万立方米)和地表水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批;地下水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300万立方米以下的,以及地表水年取水量地表水300万立方米(含300万立方米)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取水许可审批由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价制度:每5年进行一次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价,作为政府决策依据。水环境承载能力指在一定时期内,区域水环境系统在满足水质目标要求、保持可持续的自净能力和维持水生态健康的条件下,对区域人口、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支持能力。具有客观性、区域性、阶段性、动态性及可调性等特征。其指标包括:水质时间达标率、水质空间达标率、水环境承载力指数、城市化水平的倒数、人均工业产值、工业固定资产产出率、可用水资源总量与城市总用水量之比、单位水资源消耗量的工业产值、单位水资源消耗量的农灌面积、污水处理投资占工业投资之比、污水处理率、单位COD(或BOD)排放量的工业产值、COD(或BOD)控制目标与COD(或BOD)度之比等等。

(四)建立水资源超载区取水许可限批、地下水超采治理机制:要加大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治理修复力度,通过水源置换、产业结构转型、深度节水、价格调控等综合性措施,退减超量、优化存量、严控增量,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还水于河,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自2022年开始,原则上不批准新的地下水取水项目,确需开展的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水资源论证,经专家组审定、政府批准方可立项。逐步用扬黄水和水库水取代现有的机井取水,到2025年,逐步关停扬黄灌区、库井灌区配套完善区域内机井,机井作为备用应急水源地进行保护。对于原州区地下水取用区域,制定相关的治理规划,并进行治理。

(五)建立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政府实行水资源取水许可制度和收取水资源费(除农业、生态和生活用水外,不免除其交纳水资源税)来进行水资源管理。水务部门要充分考虑水资源丰枯波动趋势、人口增长、工业结构状况、农业灌溉面积、灌溉定额、技术进步、经济发展速度、政策等因素,做好需水预测和规划。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制定统一的年度水量分配计划,用水户和用水单位要按照经申报和审批的年度用水量取水用水。

(六)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建立体现水资源稀缺程度、水商品市场价值的水价形成机制。动态管理水价,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和供水差别定价制度,实行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稳步推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实行农民计划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七)严格产业准入审查。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八)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要推进取用水户的取水计量设备依法安装,加快规模以上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建设,提升取水计量监管能力。要融入智慧水利建设的发展格局,以“需求牵引、应用至上”为重点,打造水资源空地一体化的感知系统,加快用水统计调查、水资源税改革、取水许可电子证照以及水资源监测计量等平台整合,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完善水资源调配和管理系统,全面打造“决策科学、智能调配、智慧管控、场景模拟、虚拟展示”的智慧化平台。

三、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考核办法

针对政府不同的部门,考核的主体和对象不同。政府对发改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商务局等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各职能部门对各乡镇进行考核。每年年初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12月中旬考核。

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应用,建立奖惩和约束机制。分三个等级,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60-80分(含60分)为良,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的单位,在年终区级整体考核结果上加2分,对于考核结果为良的单位,在年终区级整体考核结果上加1分,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年终区级整体考核结果上不加分。

四、其他

本办法由原州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6

原州区水行政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试行)

为完善水行政执法与综合执法改革的有效衔接,提升执法效能和水资源违法违规线索发现和快速处置能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决定从2021年8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水行政联合执法行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涉水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备忘录》的通知(宁水法发〔2021〕5号)等相关水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联合执法行动遵循统一领导,各司其职,权责一致的原则。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联合执法行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原州区水行政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方案制定、事项审查、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原州区水务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二、重点范围原州区境内水资源保护、取用水管理、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等一切水事管理。

三、主要内容

1.研究制定、部署打击涉水领域违法犯罪等重要事项;

2.法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重大水事案件;

3.有关防汛及饮用水源地地集中整治行动;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取用水行为;擅自在渠道、水库、水池取水行为;

5.检查工业企业无证取水、水资源税和水权费的征收等水权制度落实情况;

6.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重大违法建设;

7.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8.水源地取水用途检查;封停扬黄、水库等灌区自备井等行动;

9.需要联合执法的其他涉水事项。

四、实施方法   

 1.联合执法行动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有关水事活动进行检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集会议,商讨联合执法相关事宜,成员单位对管辖范围内认为需要联合执法的事项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实施联合执法。   

 3.联合执法需要交通、城管、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的,由领导小组商请上述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联合执法。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在联合执法行动前,成立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按照一事一议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执法行动的牵头单位、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内容和程序等事项,并适时将实施方案送达参加单位。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积极宣传水法律法规和联合执法成果,及时曝光水事违法典型案例,大力营造全民遵守水法规、维护水秩序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执法保障。参加联合执法行动的单位应确保执法人员、车辆、通信设备等及时到位,服从工作组统一调度和安排。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参加联合执法行动的人员应当严格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执法纪律,执法人员发生违纪问题的,由其派出单位处理。配发水政监察服装的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标识。    

(五)强化信息沟通。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及时总结通报执法行动成果。


附件7

原州区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权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维护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6〕4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权收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区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使用权,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取水许可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

出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服务的场所或机构。

转让地表水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原州区与其他县域间、流域间水权交易平台为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转让地表水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含5万立方米)、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下(含2万立方米),原州区内乡镇间、灌域间、农户间水权交易平台为各乡灌溉服务合作社。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河湖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工业和服务业水权交易:获得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除外),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造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农业水权交易:已取得取水权或者明确用水权益的灌区、用水组织、农业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以及集约化种植大户与农户间的水权交易。

第四条水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双方自愿、信息公开、规范有序流转,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区水务局负责本区水权交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促进水权交易有序开展。

第六条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检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或由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章 区域水权交易

第八条 区域水权交易在区政府、乡镇(街道)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之间进行。

第九条开展区域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受让意向,寻求确定交易对象,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交易双方应当以水权交易平台或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或者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竞价,也可以直接协商定价。

第十一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后,应当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在交易期限内,区域水权交易转让方转让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河湖水量分配指标,受让方实收水量不占用本行政区域总水量控制指标和河流、水库等分配指标。

第三章工业和服务业水权交易

第十三条取水交易在取水权人之间进行,或者在取水权人与符合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进行。

第十四条转让方、受让方应向具有办理取水许可权限的原取水审批机关分别提出交易申请。受理部分对交易主体、取水许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用途、转让方采取措施节约水资源情况以及对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影响、受让方取水地点和取水用途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交易主体方可获得交易资格。

原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对转让方提出的转让申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对转让方节水措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现场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年转让水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原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对转让方节水措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可直接批准。

第十五条转让方、受让方管辖权不一致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由交易双方具有管辖权水行政主干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获得交易资格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可采取自主交易、平台交易和政府回购等形式进行交易。年交易量5千立方米以上的,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采取自主交易形式的,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自主协商交易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采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形式的,转让方、受让方分别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数量、期限、价格等信息,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规则进行交易,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交易量、交易期限、受让方取水地点和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九条采取政府回购形式的,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对稳定公开的价格直接收储回购,也可通过政府投资转让方节水工程的形式回购。回购的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尚有余量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配置。

第二十条 自主交易价格由转让方、受让方自主协商定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价格采取竞价、双方协商或根据平台评估确定;政府回购价格应综合考虑节水成本、税费、合理收益等因素确定。

交易所得,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归转让方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受让方获得水权后,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的交易期限不得超出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交易期满受让方需要继续取水的,可申请取水许可延续。

第四章 农业水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 农业水权交易在灌区、用水组织、农业用水户之间进行。

农业水权交易采取农业取水用户间自主交易、委托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和政府回购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水权证等形式将用水权益明确到农民用水户或者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之后,可以开展交易。

农业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或水权证载明的水量。

第二十五条农业用水户水权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不需审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展开: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或者委托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交易,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分别提出交易申请,在平台上发布交易水量、期限、 价格等信息,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八条 政府回购农业水权的,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回购。回购水权可以用于农业水权重新配置,也可以用于跨区域、跨行业水权交易。

第二十九条水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十日内持水权交易信息材料在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备案。交易信息报送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耕地改变为非农业用地的,其农业水权同时终止,由水权证发放单位无偿收回。

第三十一条 农业水权交易收入扣除规定的交易费用后归出让方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交易双方的业务指导,强化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交易双方应当建设计量检测设施,完善计量检测措施,将水权交易实施后水资源水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水权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取水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取水权交易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的;未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8

原州区工业企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企业节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合理开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原州区水权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原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井取水的各类工业企业,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区水务局负责工业企业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及年度审核、用水管理等工作,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必须建立节水工作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条  水务经理和水管员,制定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计划,向生产车间分解节水指标,开展用水计量、用水统计、节水考核和奖惩。区水务局负责依法督查落实。

第五条  水务局每年年初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业产品取水定额、企业单位产品实际取水量、年度生产计划等,核定工业企业当年用水总量,并根据核定的企业用水总量制定各重点用水工业企业年度节水指标和年度节水工作计划。报主管工业的副区长审核后,印发执行。

第六条  区统计局负责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量,核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完善工业企业用水统计制度。工业企业必须按期如实向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等部门填报用水统计报表和节水工作情况,不得虚报、瞒报、错报用水数据,否则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工业企业节水指标考核机制,由水务局牵头,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配合,每年年底对下达的工业企业用水指标和节水工作计划进行考核、奖惩。节水量按照批复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差额核定。用水量控制在计划用水量指标内的节余水量每减少10%,奖励2000元/年,奖励标准分为四档,最高奖励8000元/年。对节水超过5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用水户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在下一年度用水中优先安排用水权指标。

第八条  区域内所有使用自备水井的工业企业,在公共管网覆盖范围的,必须于2021年年底前接入公共管网;不在公共管网覆盖范围的,2021年年底前在自备井出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做到准确计量企业实际取水量,对不按期安装自备井取水计量设施的企业,限期关停。

第九条  工业企业要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引进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采取冷却水、冷凝水循环使用工艺;采用废水综合利用及中水回用技术,加大废水治理力度, 提高水重复使用率,减少取水量和废水排放量。

第十条  禁止工业企业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十一条  水务局负责工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和合理性分析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对企业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合理性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项目取水许可书面审查意见。对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工业企业,不受理其取水申请。工业企业在向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的同时,提交水务局出具的项目取水许可书面审查意见,否则项目不予备案。

对生产用水权实行有偿取得。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原则,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户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水务局要按照企业实际用水量依法足额征收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凡使用水资源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缴纳水资源税和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水资源税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收。行业用水权管控指标内的,按照水权交易基准价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超出行业用水权管控指标的应通过用水权交易市场取得用水权。

第十二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在自治区水权基准价出来前,执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公告》(固政规发〔2019〕8号)中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三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釆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经费主要用于工业企业重点节水技改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打自备水井的, 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产品造成水资源浪费的,或建设项目不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的,或拒不按规定交纳水资源税和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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