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和杜绝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原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区实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结束。 全区所有林区、草原、林地(包括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集体造林区、个体荒山造林区、退耕还林区)和林区、草原边缘地带300米以内范围。 三、在本戒严令规定的戒严时间及戒严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焚烧秸秆、残膜、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埂; (二)禁止燃放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四、防火戒严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确需进入的,需持个人身份证或者有效证件到辖区乡镇(街道)、自然保护区、林场、草原防火部门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需进入国有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必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查等需要进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防火通行证、签订防火责任书;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各乡镇(街道)、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草原、景区经营管理和林木经营单位等防火责任单位要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检查,严防携带火种进入。 六、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大喇叭”、音响视频、微信微博等媒体和手段,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措施、要求和责任。积极协助做好未成年人和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的监护工作,落实监护责任,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草原用火玩火。 七、林区和自然保护区群众、景区游人、护林人员以及在林区、草原从事生产性作业的人员,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区。所属区域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所在地乡镇(街道)、林草部门、自然保护区应及时将火情报告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并按照“打早、打小、打了”和“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就地就近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力量进行扑救。严禁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与扑(灭)火。 八、在本戒严令规定的戒严期和戒严区内,林区(自然保护区)住户、个体私营企业、重点工程施工企业及其他所有林区单位均应依法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如有违反用火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凡进入戒严区域的人员或单位必须遵守本戒严令的各项规定。违反本戒严令第三条、第四条的,由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决定》予以处罚;对不听劝阻,甚至侮辱、殴打防火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个人行为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戒严令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云雾山自然保护区防火电话:0954-203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