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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7-01-11
来源 原州区人社局 解读单位 原州区人社局
标 题: 机关工作人员政策解读
机关工作人员政策解读

 
    1、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四章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2、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3、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经教育无效可以辞退。
    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号)第六章第二十六条(一)规定,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5、根据《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6、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作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根据《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因式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8、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6]138号)文件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9、根据《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七条,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
    10、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退职后,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6]138号)文件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4、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11、《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有关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90%工资;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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