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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6-09-03
来源 原州区人社局 解读单位 原州区人社局
标 题: 原州区人社局养老保险参保政策解读
原州区人社局养老保险参保政策解读

    2016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征缴工作截止时间不到4个月了(2016年12月31日停止)。为确保2016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如期完成,使广大参保居民得到应有实惠,希望你们积极参与。现将有关政策提纲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原州区籍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2016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限如何规定?
2016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完成2016年度缴费工作,逾期不再延长缴费期。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财政补贴标准如何规定的?
    ①正常参保缴费人员缴费标准及财政补贴。2016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与上年度相同,即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缴费。对应以上12个档次,各级财政分别给予参保缴费人员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60元、200元补贴。
    ②特殊群体缴费标准及财政补贴。对于重度残疾(二级及二级以上)、五保户、低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对应100元缴费档次再给予其30元的缴费补贴。即对于重度残疾人、五保人员财政全部给予代缴130元养老保险费;对于低保家庭人员财政给予80元代缴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50元;对于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
    2016年度对于村干部财政给予2189元补贴,个人缴费1459元;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基础上,财政再给予每人每年奖励182元的缴费补贴。
    四、城乡居民如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在参保缴费时,城乡居民中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可持户口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农村商业银行(原信用社)支行网点自助选择相应档次标准缴费;新参保的人员先持户口本、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在街道(社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农村商业银行(原信用社)支行网点缴费。政策规定的村干部、重度残疾(二级及二级以上)、五保户、低保人员、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等人群由乡镇(街道)“两保”经办人员先行维护信息后,再持缴费核定单按规定标准进行缴费。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哪些资金构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自治区及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
    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七、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期限规定,且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八、怎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参保人在达到60周岁的当月,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3张等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村民服务站办理待遇享受申领手续。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复核后上报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九、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奖励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25元(原州区财政在11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上每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奖励性养老金,参保人员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
    十、已领取养老金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养老金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社保经办机构停发养老金,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重新按原标准为其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调整、补发。
    十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按死亡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2016年度养老保险丧葬补贴按每月139元标准计发)。但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埋葬遗体的,不享受丧葬补贴。丧葬补贴从政府补贴资金中支付。
    十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提出申请,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按照劳务及生态移民政策转入安置地后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仍按照自治区《关于尽快做好生态移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27号)和《关于劳务移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3〕5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跨制度转移的,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4〕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亲爱的城乡居民朋友,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问题的一项民心工程,希望你们积极行动起来,热情支持,踊跃参与,政府将加强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办实办好,全力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年老后生活水平,巩固扶贫攻坚成果,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咨询电话:0954-2075853 (固原市社保局)
              0954-2023818 (原州区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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