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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7-04-13
来源 原州区扶贫办 解读单位 原州区扶贫办
标 题: 原州区2017年扶贫政策解读
原州区2017年扶贫政策解读

  原州区扶贫开发现状

原州区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之一,位于“苦甲天下”的“西海固”地区,区域面积2739平方公里,辖7镇4乡3个办事处,153个行政村,34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45.56万人(常住人口41.5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8.03万人,回族人口22.12万人,分别占总人口的61.5%和48.6%。2016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1.8亿元、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2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56亿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24153.5元和8070.4元。

2014年新一轮确定贫困村110个,占贫困村的71%,贫困人口10.5万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8701户104667人,贫困发生率33%。“十二五”期间共“销号”42个贫困村,减贫3万人,其中:2014年脱贫“销号”14个,减贫1.29万人;2015年脱贫“销号”28个,减贫1.71万人。“十三五”期间有贫困村68个,贫困人口7.5万,2016年贫困发生率24%。到2020年我区要全面实现68个贫困村全部脱贫“销号”,7.5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摘帽”的目标任务。

2017年原州区坚持以脱贫攻坚为统领,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围绕“六个精准”,按照“立足全局、顶层设计、全面实施、脱贫富民”的指导思想,立足所有村、所有贫困人口谋划脱贫攻坚,制定印发了《原州区2017年贫困村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对全区未脱贫“销号”的40个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脱贫“销号”20个贫困村,减贫2.5万人;同时,对70个已脱贫“销号”的贫困村及43个非贫困村的贫困户实行项目全覆盖。确保实现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不愁冬季取暖,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安全饮水。到2020年,贫困村人均纯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贫困发生率均下降到3%内,与自治区、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6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全面实现脱贫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项目、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发展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方略,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自立、规划引领的原则,建立权力、责任、任务和资金合理运行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农村扶贫开发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解决农村扶贫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专项扶贫,协调指导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参与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贫困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扶贫开发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协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对贫困地区进行定点帮扶,选派农村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推进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支持自治区驻军和武警部队、中央驻宁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连片特困地区。

贫困户是指符合农村扶贫标准的农村居民户。

贫困村是指全村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全区贫困发生率、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行政村。

贫困县是指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

连片特困地区是指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农村扶贫开发以贫困户和贫困村为主要扶持对象。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可以制定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自治区扶贫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

第十一条 贫困户的确认由农户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复审公告。

贫困村的确认由村民委员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告,并报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备案。

贫困户、贫困村确认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村民或者有关人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手段获取享受扶贫政策的资格。

第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脱贫标准,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每年进行核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自治区、县、乡扶贫网络信息系统。

对已经认定为脱贫,但易于返贫的村和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继续扶持,防止返贫。

对已经达到脱贫标准的村和户,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应当与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由农村扶贫开发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行业发展规划涉及农村扶贫开发的,应当与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应当按照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扶贫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年度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是申报和批准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安排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整合行业资源、检查验收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依据。

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整合使用各类农村扶贫资源,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脱贫致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时,对贫困县及乡、村发展和贫困户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优势特色种植养殖业、运输业、服务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劳务输出、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对贫困户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给予补助或者贷款支持。

引导企业到贫困县及乡、村投资办厂,支持扶贫产业示范园区建设,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及互助资金组织,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生产。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力创业就业和劳务输出培训机制,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以创业就业为导向,对贫困户劳动力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进行培训,提高贫困户劳动力生产技术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鼓励支持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通过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建立和完善输出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

对扶贫对象创业的,在项目、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支持。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易地搬迁脱贫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有计划地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帮助贫困户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移民安置区纳入整村推进计划,完善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改善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和完善贫困县及乡、村生态修复与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等生态工程建设,提高贫困地区人口受益水平,促进贫困县及乡、村生态恢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县及乡、村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发展学前教育,加强义务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或者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户学生资助体系。

对农村贫困户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给予免费和补助;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给予家庭扶贫助学补助;接受技能培训或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生活费补贴。

具体免费和补助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县及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贫困县及乡、村医疗康复服务设施条件,组织开展诊疗服务、技术培训等帮扶活动,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的农户提供救助。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实施扶贫项目和就业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并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鼓励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吸收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符合贫困县及乡、村实际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对贫困县及乡、村先进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县及乡、村文化馆、图书馆和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设施投入,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文化信息共享、农家书屋、农民文化大院和体育健身等惠民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县及乡、村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贫困县及乡、村土地整治、水土流失治理、饮水安全和环境整治、危房改造等民生工程支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互助资金投入力度,通过村财乡管、农户联保、保险机构担保等方式健全完善互助资金管理机制,确保互助资金持续利用,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的信用贷款。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贫困县及乡、村增加服务网点,创新扶贫金融产品和与农村扶贫开发产业相关的保险业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到贫困县及乡、村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

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支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等扶贫活动;鼓励引导社会成员通过捐赠、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第三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提供就业岗位、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科技承包和技术推广等方式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应当公开社会帮扶项目,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查询、选取帮扶项目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发达地区和国家对口定点帮扶单位的协作,开展区域性结对帮扶工作,扩大经贸、旅游、金融、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合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建立扶贫开发中长期项目库,并实行项目中期计划滚动管理。农村扶贫年度开发项目应当主要从农村扶贫开发中长期项目库中选取。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第三十五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下列资金: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就业和生产能力,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以及项目规划和项目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以精准扶贫为核心,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

自治区在贫困县及乡、村安排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十八条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和扶贫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开发项目套取扶贫开发资金,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扶贫款物。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处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四十条 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等,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

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经考核验收按期或者提前实现脱贫的,享受的扶贫优惠政策可以保持不变;提前实现脱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列入脱贫计划的,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脱贫的贫困县、贫困村,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分配使用、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进展和年度计划实施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扶贫项目安排计划、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向项目实施地村民公示,接受监督。公示内容由公示人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发布贫困地区农村扶贫开发情况,为扶贫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每年对扶贫政策和条例执行情况、扶贫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作为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扶贫开发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公开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分配使用、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进展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

(二)滞留、截留和挪用扶贫款物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损坏、侵占、擅自处置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物资的,由农村扶贫开发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扶贫开发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扶贫款物,并取消其当年享受扶贫政策的资格:

(一)采用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手段获取享受扶贫政策资格的;

(二)贫困村或者贫困户未按规定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州区2017年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摘要)

一、总体目标

以扶贫工作为统揽,举全区之力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按照贫困人口减贫和“五通八有”贫困村脱贫“销号”标准,重点对我区未脱贫“销号”的40个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确保完成2017年20个贫困村脱贫“销号”,减贫2.5万贫困人口,建设脱贫示范村8个。同时立足全区,对已“销号”的70个贫困村实行“回头看”,围绕“五通八有”补齐短板,对153个行政村所有贫困人口实行增收产业全覆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巩固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五通

1.通路。逐村确定道路建设项目,落实项目资金,确保脱贫销号村通沥青(水泥)路,各自然村(组)道路和居住较集中的巷道实现硬化、居住分散区道路及主要生产道路实现砂化,彻底改善行路难问题。

2.通水。确保脱贫销号村自来水进村入户,在居住较分散的地区建设供水点,确保就近取水。

3.通信息。推动农村宽带入乡进村,扶持脱贫销号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互联网覆盖率达到90%、无线宽带覆盖率达到85%、4G无线信号全覆盖,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4M以上。

4.通广播电视。利用卫星、无线、有线等多种手段,不断扩大广播电视覆盖范围,消除广播电视覆盖盲区,达到闭路电视或卫星电视信号全覆盖,实现贫困村户户都能稳定收视中央电视台和本省及地方电视节目。

5.通客车。提升行政村客运能力,在每个贫困村靠近交通主干道的地方建立客运“招呼站”,确保每个贫困村都能通客车,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

(二)八有

1.有增收的支柱产业。一是加大技术指导,着力推广一级种薯种植,推广率达到95%以上。狠抓马铃薯分级包装、外销等工作,拓宽市场、提升价值。二是以“5.30倍增计划”为目标,大力推广饲草调制、良种引进和冷配技术,扶持基础母牛、母羊养殖,引进安格斯肉牛养殖,建设养殖圈棚,探索贫困户扶持资金由合作社、养殖大户委托经营模式。三是积极引进、推广育肥驴、蜜蜂、生态鸡养殖、红梅杏种植等能够给贫困户带来持续增收的产业项目。四是以彭堡镇冷凉蔬菜基地为核心,扩面增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2.有经济合作组织。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种养大户等有技术的人员成立农民种(养)殖合作社,积极吸纳贫困户,通过技术扶持等多种模式,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提高收入。每个村成立1-2个经济合作社,并做大做强农民创业群体。

3.有综合服务网点。结合自治区“千村电商”民生工程项目的实施,在脱贫销号村中心地带,利用现有农村信息服务站、供销社基层网点,建立村级电商服务点。在每个销号村至少设立电商网点1处。加大电商培训。整合地方特色农产品和优势产业资源,提高“六盘山”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畅通六盘山系列农产品的外销渠道。争取引进苏宁、邮乐、京东、阿里等知名电商企业,推动我区牛羊肉、冷凉蔬菜、马铃薯、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线上交易;开展网上代购、代销。

4.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在脱贫销号村每个村至少建设1处文化活动场所,配备健身器材等设施;配备一个具有3000册以上藏书的图书室。

5.有标准卫生室。确保脱贫销号村标准卫生室全覆盖,配备合格村医,组织县级医疗人员到贫困村开展义诊活动。继续落实好基本医保、大病救助保险等政策,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努力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6.有集体经济收入。通过引进项目盘活闲置土地等多渠道增加集体收入,使每个销号村都有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

7.有团结干事的两委班子。进一步加强脱贫销号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党组织服务能力和群众满意度。扎实开展“两个带头人”工程,依托当地主导产业,扶持一批农村致富带头人,在脱贫销号村确定3-5名致富能人,通过创办合作社等形式,带领贫困群众发展产业,

8.有驻村工作队。每个贫困村都要派驻帮扶工作队,帮扶人员每月驻村不少于20天;每个贫困户都要下派帮扶结对人员,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广泛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精准扶贫,帮助贫困村和贫困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快脱贫攻坚进程。群众对驻村工作队知晓率和满意度达到100%。

(三)其他

1.闽宁协作和铁路总公司定点帮扶。进一步深化新常态下闽宁帮扶对口协作,结合原州区实际,建设河川乡明川村、开城镇三十里铺等闽宁示范村,帮扶区医院门诊楼改建。互派干部、民营企业、宗教人士交流学习,建立乡镇相互对口协作机制,加大招商引资。铁路总公司帮扶建设彭堡镇蒋口村脱贫示范村,扶持固原六中(火车头希望中学)更新电脑设备等。

2.生态与环境整治。重点在40个脱贫销号村组织实施道路绿化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程,发展庭院经济、林下经济,提高林产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

3.水利设施建设。开展基本农田建设,改造提升中低产田,对有条件的农田实施节水灌溉项目。实施骨干坝、水保坝等小水源利用项目,实施水土保持等小流域综合治理。

4.劳动力素质提升。整合人社、扶贫、农牧、工业和商务、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培训资源,对“两个带头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种养大户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做大做强农民创业群体。大力实施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确保持证人就业率达到85%以上。

5.金融扶贫信贷。创新金融扶贫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办及原州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用,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以不低于5倍的比例放大贷款。充分利用现有支农、妇女、创业等信贷优惠政策,实现贫困户产业发展贷款需求全覆盖。贫困户5万元以下贷款基准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彻底解决群众贷款门槛高、担保难、利率高、期限短的困难。对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微企业等,通过政府担保平台,给予贷款支持。

6.危房危窑改造。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防震抗灾能力为目标,把危房改造和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美丽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相结合,对脱贫“销号”村危房应改尽改,不留死角。

7.人才和科技。积极争取实施一批科技项目,搭建一批科技创新优化平台,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团队,发展一批中小型科技企业,建设一批科技示范基地,转化一批实用科技成果,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全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组织实施科技人员下乡帮扶工作,从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抽调一批专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定点帮扶,形成每个贫困村都有一支不少于2人的科技扶贫工作队。

8.旅游扶贫。围绕固原全域旅游圈建设,重点实施须弥山景区提升、中庄水库游览、沈家河水库湿地公园、西海子生态文化园等旅游项目,积极规划安西王府、隋唐墓、大营城、黄铎堡平夏城旅游开发。启动实施固原至将台、张易至隆德等旅游环线建设,重点抓好三营至须弥山民族商贸旅游通道建设,完成旅游宣传片制作,力争全区游客量突破35万人次,实现旅游社会收入1亿元,带动大店村等贫困村发展旅游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9.电力保障。按照《原州区配电网滚动规划》,对脱贫“销号”村进行电网改造提升,确保农村经济发展的电力需求。发展光伏产业,优化各级电源点布局。对有需求的合作社、种养大户实施动力电入户,确保农村生产生活用电保障可靠。

10.社会保障及“三留守”人员。积极推进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通过精准帮扶,合理提标,确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加快农村养老服务建设,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校舍等场所,在贫困“销号”村建设老人幸福院、“老年饭桌”,保障“三留守”人员老有所养。

11.残疾人保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推进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努力促进残疾人贫困家庭就业,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协调力度,根据残疾人的特定情况,积极联系劳动部门,开展残疾人培训、能力评估、就业登记、就业介绍等系列化服务工作,确保残疾人有稳定增收途径。

12.教育扶贫。全面实施教育脱贫攻坚工程,推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实施新一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农村学前教育“两免一补”计划,农村学前入学率达到80%以上。争取在全区实施“9+3”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计划(即9年义务教育、3年免费中职教育),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实施“3+9+3”教育计划(即学前3年教育、9年义务教育、3年普通高中或者中等职业教育),并给予一定困难补助。积极争取新建原州区职业高级中学,广泛开展职业培训,确保初中毕业未升入高中、高中毕业上不了大学的学生接受中、高职教育,学到一技之长,提高就业能力。扩大贫困生社会资助覆盖面,组织实施好“雨露计划”,宁夏燕宝基金等资助项目,帮助贫困家庭中高职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13.易地扶贫搬迁。完成“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1819套7416人的移民住房及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完成县内搬迁安置1519户6186人。采取就近安置、小城镇安置和城区劳务移民安置等途径,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搬迁,同时落实好搬迁群众的培训就业、产业扶持等脱贫措施,确保移民群众如期实现脱贫。继续抓好“十二五”生态移民安置区产业发展、技能培训和社会管理工作。

14.民风建设。紧紧围绕自治区、固原市有关民风建设工作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提高农民素质为中心任务,以创建文明村镇为载体,广泛开展淳朴民风建设系列活动。通过典型示范、宣传教育等方式,把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及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牢固树立“宁愿苦干、不愿苦熬”及“脱贫光荣”的意识,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让脱贫致富成为贫困群众的第一愿望。大力开展移风易俗,弘扬勤俭节约,遏制高价彩礼、攀比之风,倡导文明的婚丧嫁娶,树立群众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精准脱贫方案。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五通八有”脱贫要求,结合原州区脱贫攻坚发展规划,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村为单位,立足资源禀赋、地域特点、发展现状和群众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脱贫方案,做到一村一方案,一户一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图作业,确保既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根据《原州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方案》精神,以脱贫攻坚为总揽,行业核心项目保留,重点项目统筹,部门分类实施的原则安排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投向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出,涉及我区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金融扶贫、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农业产业发展、生态农业及产业化经营发展、土地治理、旅游环线及乡村道路绿化、美丽村庄建设、林业特色产业、天然林保护及生态造林、农村人饮、节水灌溉、水土保持、乡村道路、农村环境整治及农村危房危窑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出。

(三)创新社会帮扶机制

扎实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开展“两个带头人”工程;安排县级领导包抓联系“销号”村,抽调千名干部职工与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结对帮扶,根据贫困村产业发展要求,从农牧、林业、水利抽调科技人员驻村开展科技帮扶,指导产业发展,形成县级领导包乡包村、科级干部包村包组,一般干部包户包人的包抓帮扶责任链条。依托当地主导产业,扶持一批农村致富带头人,在脱贫“销号”村各确定3-5名致富能人,通过创办合作社等形式,带领贫困群众发展产业,增收致富。引导致富能人回乡创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四)派驻科技帮扶工作队。从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抽调一批科技人员帮扶工作队一同驻村,全面参与脱贫“销号”村的各项扶贫工作,帮助贫困村谋划增收项目,开展技术指导。抽调的技术人员,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管理、考核,作为今后提拔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并与职称晋升、晋级及聘用相挂钩,打破目前排序的职称聘用现状。

  

  扶贫政策解读

一、金融扶贫政策

(一)互助资金

互助资金是以中央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补助为基础,引导村民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入股参与而构成建立的村级发展资金,也是由贫困村村民按照章程,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群众互助合作组织。其目的是增加贫困农户收入。村级互助社是实施该项目的主体,互助社实行理事长和监事长负责制,村级互助社理事长和监事长要按照互助社章程管理运行本村互助资金。互助资金项目应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发展,互助社应优先吸纳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

按照目前的最新政策,村民入社互助资金的比例,最低可限于1:9,即社员交纳互助资金100元,可借用互助资金1000元。在政府补助超过50万元的贫困村或政府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生态移民村,社员交纳互助金1000元,可借款使用互助资金10000元,但首次借款不超过5000元,严禁大额借款使用互助资金。

对互助资金运行超过两年,且运行管理正常的A类和B类互助社,按照互助社的资金规模和信用等级,可将农户借款额度放大到1万——2万元,即资金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A类互助社,最高借款额度为1.5万元,B类互助社,最高借款为1万元;资金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A类互助社,最高借款额度为2万元,B类互助社,最高借款为1.5万元。

(二)金融小额信贷

1、贷款政策

由扶贫办、各乡镇(乡村两级信用协会)、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根据信用评级结果,对具备发展能力、有就业创业潜质、有贷款发展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而缺乏发展资金的贫困农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贷款额度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贷款期限1-3年,获贷年龄上限65岁。对不属于恶意拖欠、逃避银行债务,能积极配合银行转化、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农户,解除黑名单贷款限制,重新给予信贷支持。

2、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特色种养加工业等能增加贫困户收入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用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看病、结婚、还债、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于放高利贷、赌博等违法活动。

3、贷款程序

一是村级摸底上报。村级信用协会根据评级授信结果对本村贫困户先行摸底调查,对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造册登记,经协会民主评议并在本行政村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签字盖章报送乡镇审核。

二是乡镇初审。乡镇金融服务专干对村级信用协会报送的信贷需求名册调查审核后,由乡(镇)长、金融扶贫工作分管领导、金融服务专干签字盖章并上报区扶贫办。

三是扶贫办核实备案。扶贫贷款经办人员对乡镇报送的信贷需求名册审查核实后签字盖章报送合作银行,同时报送担保公司备案。

四是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按照贷款管理要求对贷款人情况核实后,签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并负责贷后跟踪管理及贷款清收工作,确保贷款到户到人,严禁借名贷款、冒名贷款和截留信贷资金。保险公司积极配合银行同步做好小额贷款风险保险,以分散和降低贷款风险,为信贷资金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4、精准贴息。对每个贷款期限内贷款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实行贴息政策,贷款到期按期还本付息后,及时将贴息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到贷款农户手中。对于已到期的2015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存量贷款,由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付息后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贴息,超过基准利率部分利息由农户自行承担。此贴息政策实行至2020年截至。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发展势头较好的农户,贷款到期后可申请续贷。对贷款户因未按期还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5、授信额度

农户获得“A级信用户”授信标准为10万元(含)以下、获得“B级信用户”授信标准为6万元(含)以下、获得“C级信用户”授信标准为3万元(含)以下。

鼓励信用户和贫困户实行结对帮扶,为评级授信低的贫困户提供担保增信,使贫困户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

(三)精准扶贫“扶贫保”

一、“扶贫保”实施对象

各乡镇录入国网系统的所有建档立卡户。

二、“扶贫保”产品

(一)“扶贫保”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2、保险期限:一年。

3、保险生效日期:2017年3月30日。

4、保险责任: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因各类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含烧烫伤)、各类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每个家庭成员保险公司按照人均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5、投保方案及费率: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

保险费

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伤残

90000元/户

100元/户

意外伤害医疗

9000元/户


  

6、保费资金来源:扶贫专项资金全额补贴。

(二)“扶贫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1、保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保险期限:一年。

3、保险生效日期:2017年3月30日。

4、保险责任: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其他机构报销且大病保险报销后不为零的个人自付费用,金额按照一定比率给予再次赔付。每人医疗费用每个保单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10万元。

(1)实施零起付:取消起付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理赔范围,按照确定的理赔规则,按比例进行理赔报销。

(2)目录内医疗费用报销规则:取消分级累进法报销规则,对参保人群医疗费用中,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由“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70%。

(3)目录外医疗费用报销规则:增加目录外医疗费用报销责任,对参保人群医疗费用中,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目录外医疗费用,由“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50%,年度报销限额以2万元为限。

(4)提高女性特定疾病报销比例:对承保人群中,22周岁至60周岁妇女,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子宫肉瘤、乳腺癌疾病,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由“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100%,目录外医疗费用由“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50%。

5、投保方案及费率: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

保险费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80000元

45元/人


6、保费资金来源:扶贫专项资金全额补贴。

(三)“扶贫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对象:发起借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夫妻双方。

2、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3、保险责任:借款人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各类疾病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险公司按照借款金额进行赔付(含证件不齐驾驶人员、无证驾驶)。

4、投保方案及费率: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借款夫妻双方意外伤害、

各类疾病导致的身故、伤残

借款金额

30元/万元/年


5、保费资金来源:借款人自筹。

附件: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资料须知

附件

一、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信用社、农行、建行、工行);

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若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申请伤残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信用社、农行、建行、工行);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若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信用社、农行、建行、工行);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申请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信用社、农行、建行、工行);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注: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二、扶贫精准培训

1.教育补助。2016年起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前两年保教费,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除学学费,逐步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免除学费、住宿费和教科书费);对考入区内高职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并补助生活费,学校(院)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对考入区内外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雨露计划”资助贫困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接受中、高职教育的在校学生实行应补尽补。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分春秋两季补助。

3、宝丰·燕宝基金助学。2017年,考取自治区境内大专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在扶贫办开具宝丰·燕宝基金助学对象(高职)贫困证明。凭证明每年可享受宝丰·燕宝集团资助的2000元助学金。

4、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建档立卡户家庭中,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申请参加小轿车、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心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培训,并在2017年,取得B2驾照以上,一次性补助4000元,取得C照的一次性补助2200元。

5、职业技能培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劳动力都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参学人员考核鉴定合格率达到80%,组织就业率达到70%。尊重群众意愿,自行选择培训专业,培训工种有:

家政服务专业:月嫂、家政服务、育婴师、养老护理、保育员、保洁员、营养师、妇幼保健员。

编织刺绣专业:刺绣品制作、工艺类手工编织。

中式烹饪专业:中式烹调、中式面点、食品雕刻、特色小吃。

建筑专业专业:瓦工、电焊工、油漆工、管道工、架子工、电工、木工、钢筋工、抹灰工、砌筑工、天车工、塔吊工、装饰装修工、司索工。

工程机械专业: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混凝土摊铺机、超重机司机、叉车司机。

设施农业专业:农艺工、果树工、家禽饲养、家禽饲养工、蔬菜园艺工、枸杞树修剪、花卉工、枸杞硬枝扦插、枸杞病虫害防治、枸杞干果加工(初级)、硒砂瓜育种栽培、兽医防疫、果品加工。

水暖化工专业:水暖工、锅炉工、化工工艺、化工总控工、金属冶炼工、化工操作、有色金属冶炼、金属冶炼、金属铸造、化验员、水质化验员、化学检验员。

机电专业专业:车工、刨工、铸造工、磨工、铣工、钳工、维修电工、包装工、印刷操作员、燃气具安装维修工、塑料制品成型制作工、数控技术操作工、自动化仪表。

三、贫困监测

五比五看:一是比家庭收入,看经济来源;二是比家庭资产,看消费水平;三是比家庭劳力,看劳动观念;四是比生活环境,看居住环境;五是比贫困程度,看致贫原因。

五看十步法:一看房、二看牛和羊、三看劳动力强不强、四看儿女上学堂、五看信用良不良。户申请、组提名、入户查、村初评、乡复核、县审批、三公示、一公告、系统管、动态调。

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社会兜底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

六个精准: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保障住房,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义务教育。

七有:有增收产业、有培训转移就业人员、有安全的住房、有安全的饮水、有基本社会保障、有清洁能源、有帮扶责任人。

贫困户、贫困村销号奖励机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以户为单位连续两年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6000元,第二年奖励3000元。

对脱贫成效显著的村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年内脱贫300户以上(含300户)的村奖励15万元,脱贫300户以下的奖励10万元。

贫困户脱贫标准: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以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通过有效扶持,达到“两不愁,三保障”即可脱贫。

贫困村脱贫标准:贫困发生率下降到3%以内,达到“五通八有”目标即可退出。五通:通路、通水、通信息、通广播电视、通客车。八有:有增收的支柱产业、有经济合作组织、有综合服务网点、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有标准卫生室、有集体经济收入、有团结干事的两委班子、有驻村工作队。

贫困户脱贫程序: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评议、乡镇审核、审定备案。

贫困村销号程序:村委会申请、乡镇初审、县(市、区)复审、市级审定。

“445”脱贫退出责任人确认签字制: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退出的档案资料,实行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队长(或驻村第一书记)、包村领导,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扶贫工作站负责人(或扶贫专干)、包乡领,导,县(区)党委书记、县(区)、长、分管副县(区)奖、扶贫办主任、统计局局长(或农调队队长)。

四、“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

搬迁对象

按照实事求是、精准瞄准、从严掌握、宜迁则迁、宜留则留、群众自愿的原则,搬迁生存条件恶劣、公共服务难以保障、“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就地脱贫难度大、搬迁愿望强烈的录入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系统的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六盘山水源涵养林外围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地震活跃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搬迁规模

“十三五”期间3519户14593人 (其中非建档立卡人口1242人360户)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搬迁人口户籍以2016年3月31日为时间节点。

搬迁时间

2016-2018年,2017年全部完成建设任务,2018年全部搬迁入住,2019-2020年巩固提高。

安置方式

1.县内就近安置。结合整村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托中心村、乡村旅游区,就近建设移民安置点,搬迁安置移民。每个安置点原则上不低于20户。政府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

2.劳务移民安置。依托清水河城镇产业带、重点城镇、产业基地以及山区大县城,新建或回购符合标准的现有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有就业意愿、具有一定就业创业技能的移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强化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服务和岗位对接,实现部分移民到企业稳定就业;鼓励有条件的移民自主创业;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劳务移民就业。

3.农村插花安置。在有条件的县(区),由安置县(区)人民政府采取统一收储、统一整修、统一编号、统一评估、统一公证的办法,回购当地农民进城后闲置在农村的房屋和土地,安置少量移民。

积极探索自谋出路市场化安置,支持具有一定创业技能、商贸经营能力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通过自愿投亲靠友、自主创业就业等方式,自主购房置业,自主安置,经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认定身份后,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相应的安置方式和投资标准,在住房、技能培训、社会保障、户籍转移等方面给予支持。

移民配套政策

(一)住房

移民住房按人补助和农户自筹,不得低于15平方米/人,不得超过25平方米/人,人均建房自筹0.3万元,建设费用超过政府补助标准部分由移民自行负担。

1、县内就近安置住房,人均建房补助投资2.4万元(含围墙、大门、卫生厕所)。除统建外,按照统一规划和质量标准,允许农户自建。

2、劳务移民住房,人均补助投资4.7万元 (含征地、水、暖、电、路、气、围墙、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除统建外,允许安置地政府回购或移民自购符合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不得回购各类保障性住房。政府统建、回购的住房,要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3、农村插花安置,移民住房人均建房补助投资3.7万元(含宅基地、房屋回购及维修)。由安置地政府统一组织评估、征收,征收价超出政府补助部分由农户自筹。

4、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人均建房补助投资3.2万元(含围墙、大门、卫生厕所),由安置地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住房。

移民户在缴清建房自筹款、核转户籍、拆除迁出区原住房及附属设施后,办理住房产权证书,产权归移民所有。移民住房和宅基地五年内不准出租、转让,无正当理由闲置两年的住房,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置移民。

(二)基础设施

县内就近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配套建设水电路、排水、防洪、环境卫生等工程。

(三)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设施:县内就近安置、劳务移民安置、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新建或对安置地原有幼儿园或小学进行改扩建(含操场、围墙、大门、升旗台、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

(四)土地政策

县内就近安置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县内安置的劳务移民,暂定搬迁5年后解除原土地承包关系。迁出区回收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生态修复。

(五)生态建设

对移民迁出区收回的土地,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六)户籍政策

移民户籍实行属地管理,搬迁移民免收在户籍转换和户口迁移中发生的一切行政性收费,放宽移民进城落户条件。县内安置的劳务移民,由各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核转户籍期限。继续延用《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35万移民户籍管理办法》(宁公(治)发〔2011〕6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态移民工作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3〕36号)等有关政策。

(七)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强化移民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统筹整合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新型农民培训以及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中长期培训等相关培训资源,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开展符合市场需求的“订单式”培训,确保移民户主要劳动力掌握至少1门致富技能。

(八)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自治区扶贫产业担保基金对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给予支持。移民安置区享受自治区出台的各类优势特色产业优惠政策和产业扶贫政策,移民享受迁入地的各项支农惠农补贴政策。县内就近安置的,户均建设1座养殖圈棚或1亩大中型拱棚。小规模开发土地安置的,户均建设1栋二代日光温室。

(九)社会保障政策

移民在搬迁定居核转户籍后,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工作,移民搬迁后,实行属地管理,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移民困难户,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十)其他政策

搬迁安置费、补助水费及取暖费参照“十二五”移民及相关补贴标准。中南部地区移民子女参加中考、高考的,继续享受相关照顾政策。对经济困难移民家庭中职、高职学生补助生活费。争取对经济困难移民子女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对在原居住地享受退耕还林工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搬迁户,在政策期内继续享受原有政策。移民在搬迁入住前缴清自筹款。

  

  部门惠民政策

一、农牧惠民政策

(一)直接补贴

1.蔬菜产业。以打造提升“中国(西部)冷凉蔬菜之乡”为目标,按照“主导突出、订单种植、错季销售”的思路,推动产业扩量提质。

(1)设施农业维修。移民日光温室园区损坏严重需更换钢架的温室,由乡镇上报,农牧部门统一招标、维修。计划维修40栋,安排资金88万元。

(2)棚膜、草苫供应。移民园区棚膜、草苫由农牧局统一招标采购。计划采购棚膜160吨,草苫3.4万张,日光温室棚膜农户每米自筹12元,拱棚棚膜农户每栋自筹500元,草苫每张自筹30元,补贴资金604.5万元。

2.马铃薯产业。政府采购原原种,按种植面积,免费向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发放2000万粒,种植4000亩,每粒补贴0.4元,安排资金800万元;建设集中连片开展夏波蒂、大西洋、布尔班克等马铃薯主食化专用品种示范推广基地1500亩,每亩补贴300元,补贴资金6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为脱贫销号村、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户等马铃薯一级种薯整村推进村种植户提供马铃薯一级种薯4000吨,种植3万亩,政府补贴70%,农户自筹30%,整合马铃薯三级繁育体系建设项目结余资金850万元。旱作马铃薯综合生产技术示范推广2万亩,向农户、合作社等免费提供黑色地膜(6kg/亩,每亩补贴75元),并给予每亩65元农机作业补贴,安排资金280万元。

3.草畜产业。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扶持安格斯等良种肉牛引进,肉牛、肉羊养殖示范村以及规模养殖场(园区)和牧草基地建设,鼓励、支持外商来我区投资发展草畜产业。

(1)“见犊补母”。引导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农户养殖基础母牛,实现“见犊补母”政策全覆盖,当年繁殖成活一头犊牛,补贴繁殖母牛800元。补贴2.5万头,补贴资金2000万元。

(2)基础设施建设。农户新建棚圈(80平方米以上,牛存栏5头以上)每座补贴6000元;3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每座补贴3000元,5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1500座,每座补贴5000元。

(3)优质牧草。重点扶持苜蓿、高粱、燕麦等优质牧草基地建设,每亩补贴50元,“见草直补”,一卡通兑付。

4.杂粮(油料)产业。鼓励企业、合作社、农户流转土地并种植糜子、谷子、荞麦、胡麻等小杂粮、油料作物5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50元,每个经营主体最多不超过2000亩。补贴2万亩,补贴资金100万元。

5.中药材产业。经营主体相对集中连片种植中药材2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00元,补贴2万亩;种植万寿菊等3000亩,每亩补贴300元,其中种苗补贴每亩100元,直补给育苗企业;种植补贴每亩200元,验收后以一卡通形式补给种植户,先种后补,验收合格后兑付。

6.旱作农业。大力推广旱作农业技术,提高单位产量、产值,开展残膜回收利用工作,发展高效、生态、可持续农业。

7.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扶持。在40个脱贫销号村中,重点对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基地建设、经营服务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扶持统一新品种引进、投入品购销、生产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治、产品分级包装、收购销售等环节;计划扶持8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村至少扶持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补贴5万元,资金400万元。

8.农民科技教育。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年内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2800人,每人补贴900元,其中通过技能鉴定取证2200人,每人补贴130元,

二、社保惠民政策

(一)参保缴费期限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的参保缴费期。待遇享受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参保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制三档”参保缴费。2017年度筹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62元、722元和977元。其中个人缴费一档90元、二档250元、三档505元,其余部分由中央、自治区及县(区)财政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助。低保对象选择一、二、三档参保的,个人缴费分别为30元、130元、445元;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二级以上重残)、五保户个人不缴费,享受三档报销待遇;高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选择一档参保的个人不交费,选择二档、三档参保的个人缴费分别为100元、415元。

各档次筹资水平和标准如下表:

  


  

参保档次

  

筹资标准(元)

财政普 补

一般人员缴费

特困人员缴费

低保对象等

重点优抚对象等

个人

财政

民政

个人

财政

民政

一档

562

472

90

30

0

60

0

0

90

二档

722

472

250

130

60

60

100

60

90

三档

977

472

505

445

0

60

415

0

90

                    


住院医疗。普通住院,各参保档次具体待遇如下图:


项目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三级

甲等

三级

乙等

二级

(县区级)

一级

(乡镇级)

起付线

1000元

700元

400元

200元

一档

45%

70%

80%

85%

7万元

二档

60%

80%

85%

90%

12万元

三档

65%

85%

90%

95%

16万元


商业大病保险。对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报销后,单次或累计个人自付达到81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不低于50%报销比例报销。对患国家和自治区医改任务中确定的20种重大疾病(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等),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各段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分段

年度个人负担合规

医疗费用(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20种大病支付比例(%)

1

8100-20000(不含)

50

51

2

20000-50000(不含)

52

53

3

50000-100000(不含)

54

55

4

100000-200000(不含)

57

59

5

200000-300000(不含)

60

62

6

300000-400000(不含)

63

65

7

400000-500000(不含)

66

68

8

500000以上

70

73


普惠性健康体检。凡年满50周岁以上、连续三年参加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人员和参加并享受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在此期间已享受住院待遇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刷卡核定缴费年限和参保身份后一次性完成5类35个项目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每人次100元。

三、民政惠民政策

(一)高龄老人津贴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区户口、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2.具有本区户口、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

申报材料:1.个人申请;2.家庭收入证明;3.子女就业情况。

(二)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

申请条件:具有本自治区农村户籍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申报材料:1.本人持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残疾证或身体健康与否的有关凭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民政政策标准

  

高龄津贴

标准

农村80-89

270元/人·月

90岁以上

500元/人·月

五保户

标准

集中供养

440元/人·月

分散供养

262元/人·月

  

  关于印发各级领导干部脱贫攻坚联系点及部门(单位)定点帮扶贫困村名单的通知

  

各乡镇、各帮扶部门(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包抓原州区及各乡(镇)、村脱贫攻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联系脱贫攻坚工作机制的通知》(宁党办﹝2016﹞30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新一轮第一书记和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驻村开展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宁组通﹝2017﹞10号)、自治区统战部《关于召开2017年宁夏统一战线助力脱贫攻坚行动推进会的通知》(宁统发﹝2017﹞13号)、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新一轮部门帮扶第一书记和干部联户工作的通知》(固组发﹝2017﹞3号)、原州区委《关于调整领导干部包乡(镇)包村帮扶工作的通知》(原党发﹝2017﹞2号)、原州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重点企业帮扶贫困村实施精准扶贫的通知》(原政办发﹝2017﹞14号)、原州区委组织部《关于选派新一轮第一书记(队长)和驻村工作队的通知》(原组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我办对涉及原州区的各级各类社会帮扶工作安排进行了归纳梳理,整理成表,现予以印发,以便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开展工作。

  

  

原州区扶贫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补助标准(参考)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助标准(元)

建设要求

1

种植养殖

中药材

300

每户补助面积不超过10亩

2

红梅杏

200

补助苗木款

3

基础母牛

3000

8月龄以上

4

基础母羊

200

6月龄以上

5

能繁母猪

500

  

6

育肥驴

2000

5月龄以上

7

生态鸡

15

育成鸡,补助不超过200只

8

蛋鸡

15

育成鸡

9

蜜蜂

500

  

10

产业
  
基础
  
设施

圈棚建设

6000

面积70㎡以上

11

青贮池

3000

体积30m³-50m³

5000

体积50m³及以上

12

鸡舍

8000

面积80㎡以上

13

农用
  
机械

铡草机

1500

铡草机采购必须在自治区政府农机补贴采购名录内,企业为政府农机补贴中标企业,购置机型不得低于1.2型。

注:该表未列入的项目补助标准,可先确定项目,补助标准待上报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再行确定。

精准扶贫流程图

扶持对象精准

  

五看十步法

  

一看房、二看牛和羊、三看劳动力强不强、四看儿女上学堂、五看信用良不良。户申请、组提名、入户查、村初评、乡复核、县审批、三公示、一公告、系统管、动态调。

  

  

  

  

  

  

  

  

  

项上安排精准

  

贫困村贫困户

  

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因村施策、因户施法、宜种则种、宜养则养。

  

  

  

  

  

  

  

  

  

资金使用精准

  

五位一体

  

专项资金、行业资金、社会帮扶资金、互助资金、金融信贷资金集中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

  

  

  

  

  

  

  

  

  

措施到户精准

  

双到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实施“扶贫到户。责任到人”脱贫攻坚工程

  

  

  

  

  

  

  

  

  

  

因村派人精准

  

全覆盖

  

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覆盖全办贫困村,不脱贫,不脱钩。

  

  

  

  

  

  

  

  

  

  

脱贫成效精准

  

考核销号

  

考核销号的贫困村达到“五通八有”、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县内平均水平的80%以上,贫困发生率下降到10%以内;贫困户达到“七有”减贫家庭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县内平均水平的60%以上。

  

  

精准识别“五看”评分标准

序号

评价内容及分值

评分标准

标准值

得分

合计

  

  

1

一看房
  
(20分)

住房条件
  
(10分)

危窑或危房

20

  

有土坯房和土窑洞

15

  

有砖木结构房

10

  

有钢筋混凝土结构房

0

  

2

二看种植
  
和牛羊
  
(30分)

特色种植和“5·30”养殖情况

养殖羊10只或牛1头以下,无特色种植

30

  

养殖牛1头或羊10只以上

20

  

有一项增收特色种植业或养殖牛2头或养殖羊15只以上

10

  

有一项增收特色种植业或养殖牛3头以上或养殖羊20只以上

5

  

3

三看劳力强不强(20分)

参加培训和技能掌握情况

家庭人员中有长年患病或身体残疾、缺少劳动力者

30

  

家庭主要劳动力身体健康,未参加或培训又不掌握实用技术

20

  

家庭主要劳动力身体健康,参加过培训但未完全掌握实用技术,无法稳定就业和种养技术较弱

15

  

家庭主要劳动力掌握1门以上实用技术,并稳定就业或种养技能较强

5

  

4

四看儿女上学堂
  
(10分)

儿女就读情况

儿女就读大学

10

  

儿女就读高中

5

  

5

五看信用良不良(10分)

贷款信用情况

家庭有贷款

10

  

家庭无存款

5

  

家庭有存款

0

  

备注:农户所得分越高,其贫困程度越深

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十步法

一、户申请

一是由县(区)扶贫部门、各乡镇,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举办建档立卡培训班,广泛宣传政策精神,做到家喻户晓;二是由农户提交农村扶贫对象申请报告。

  

二、组提名

由各村民小组对申请扶贫对象的农户进行初步甄别,将初步甄别后的名单提交村委会。

  

三、入户查

村委会组织人员根据精准识别“五看”指标体系,对村组提名的拟选贫困户进行复核复查,填写《进户调查表》,作为识别贫困户的重要依据。

  

  

四、村初评

由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村民小组推荐的申请户在进户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投票表决,票决结果从高到低排序,进入拟定贫困户的农户填写《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统计表》,并由村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五、乡复核

各乡镇根据村拟确定贫困户名单,进一步复核,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县(区)扶贫办。同时,公布乡镇举报电话。

  

  

六、县审批

县(区)扶贫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名单进一步审查、复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公布县(区)举报电话

  

  

七、三公示

一是村民小组对申请农户初步甄别后,对甄别结果在村民集中区进行第一次公示;二是经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评议后的拟定贫困户,在村委会政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公示;三是各乡镇根据村拟确定贫困户名单,进一步复核后,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示栏进行第三次公示。对公示及期间有异议,包村和驻村干部监督,重新推选。

  

  

八、一公告

对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的拟定贫困户名单,在县(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间如有异议,发回所属乡镇,重新核查公告。

  

  

九、系统管

对确定的贫困户入户采集扶贫对象家庭情况,填写《贫困户登记表》,并整理归档,做到“一户一卡,一村一册”,举办县(区)建档立卡软件操作人员培训班,由各乡镇组织人员做好信息录入、审核、校对工作。

  

  

十、动态调

根据自治区贫困户脱贫管理办法和脱贫标准,分年度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动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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