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7-08-05 |
| 来源 | 原州区财政局 | 解读单位 | 原州区财政局 |
| 标 题: | 金融扶贫贷款惠民政策解读 | ||
金融扶贫贷款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扶持主体,辐射其他农户,兼顾能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中小微企业。
1、贫困农户

(1)贷款政策。由扶贫办、各乡镇(乡村两级信用协会)、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根据信用评级结果,为我区具备发展能力、有贷款意愿、信用基础较好而缺乏发展资金的贫困农户提供10万元以内、期限1—5年、基准利率、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贷款,并对贫困户5万元以内的贷款实行贴息,着力解决贫困户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
(2)贷款程序。一是村级摸底上报。村级信用协会根据评级授信结果对本村贫困户先行摸底调查,对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造册登记,经协会民主评议并在本行政村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签字盖章报送乡镇审核。二是乡镇初审。乡镇金融服务专干对村级信用协会报送的信贷需求名册调查审核后,由乡(镇)长、金融扶贫工作分管领导、金融服务专干签字盖章并上报区扶贫办。三是扶贫办核实备案。扶贫贷款经办人员对乡镇报送的信贷需求名册审查核实后签字盖章报送合作银行,同时报送担保公司备案。四是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按照贷款管理要求对贷款人情况核实后,签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并负责贷后跟踪管理及贷款清收工作,确保贷款到户到人,严禁借名贷款、冒名贷款和截留信贷资金。保险公司积极配合银行同步做好小额贷款风险保险,以分散和降低贷款风险,为信贷资金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3)精准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的贷款实行贴息政策,超过部分按扶贫贷款协议正常收取利息。贴息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担保专户利息、整合的部分双到扶贫资金和产业化资金等,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弥补。贴息方式按照先收后贴的原则,由合作银行向贷款户正常收取利息,贷款全部清偿后汇总贷款本息明细,由扶贫办初审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补助。财政部门审定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到扶贫办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贴息专户,扶贫办负责通过“一卡通”兑付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贷款户因未按期还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2、一般农户。对有贷款需求的一般农户按正常贷款途径申请贷款。确需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农户, 由担保公司按照不高于年1.0%的优惠担保费率提供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其发展需求、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综合确定,原则上最高额度不超过6万元(含6万),贷款期限2年之内。实行最优惠的银行利率。具体贷款程序是:由村级信用协会先行摸底审查、造册登记并签字盖章报送乡镇审核。乡镇信用协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经办业务人员对贷款申请人具体情况审查核实、做好相关担保手续后,报送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照贷款管理要求对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实后,签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共同负责贷后跟踪管理及贷款清收工作。

3、农业经营主体。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由担保公司按照不高于年1.5%的优惠担保费率提供担保贷款。合作银行根据信用状况和带动贫困户发展情况,给予提高授信额度,增加信贷规模,降低贷款利率等信贷支持。贷款额度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综合确定,原则上最高额度:种养大户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场不超过50万元,合作社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2年之内,如因扶贫产业需要延期的,可申请续贷。对经营主体的扶贫贷款原则上实行最优惠的基准利率,实行浮动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15]166号)执行。

4、中小微企业。对发展涉农等产业的中小微企业,由担保公司负责,执行不高于年2.0%的优惠担保费率,依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及发展规划给予5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根据企业贷款需求还可再以其存入担保基金专户的贷款风险抵押金作为担保,放大5-10倍给予同比例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根据其产业发展需要核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20%以上的农业企业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执行不高于1.5%的优惠担保费率。(金融办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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