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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1/2014-25237 发文时间 2014-02-21
发布机构 原州区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原州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原州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原政发〔201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原州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原州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的意见
 
  实施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程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加快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逐步改善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环境,是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原州”的重大举措。为切实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实现迁出一片、恢复一片、见效一片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 美丽原州”为目标,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恢复的战略机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09号)要求,坚持生态效益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造管并重,全面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切实改善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环境,努力把生态移民迁出区建成自治区生态修复样板工程和国家级生态修复示范区,为推动我区生态文明和“美丽原州”做出积极贡献。
    (二)建设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乡镇、部门配合,统筹规划;坚持尊重科学,自然修复为主,因地制宜,宜造则造、宜封则封,注重实效;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兼顾。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得到全面恢复和保护,水土流失得到初步控制,森林覆盖率达到16%,植被覆盖度达到56%以上。到2020年移民迁出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森林覆盖率达到20.6%,植被覆盖度达到7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规划。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的意见》,由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统筹做好《原州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程规划(2013-2020年)》编制工作,原州区林业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按照生态修复与建设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区实际,以封育管护和植树造林种草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制定规划和方案,确保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为推进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恢复打好基础。
  (二)明确迁出区土地权属和用途。对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用于生态修复。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将移民迁出区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在移民迁出区进行工业建设和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在2020年以前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不准以任何名义引入企业、个人对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和使用。严禁移民个人私自买卖、出租和转让迁出区土地。各乡镇负责各自辖区内,已在移民迁出区引进企业、个人对土地进行承包、开发经营的,原则上谁引进,谁负责清理收回。生态移民迁出区所有草地、“四荒”地、宅基地,按照谁发证谁收回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及时收回已发放的草原证、土地证和宅基地证。
  (三)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移民迁出区,靠近国有林场的,原则上整体划归就近的国有林场管理;距国有林场较远的,报自治区编办和林业局审批同意,组建新的国有林场或管护站,工作人员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剂。
(四)全面加强林木资源管理。林业部门要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原有林地、林木资源的管理工作。各乡镇负责各自辖区内移民迁出区内的个人林地、宅基地“四旁”树、集体林地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全部移交国有林场管理;严禁任何人在移民迁出区砍伐、移栽树木。
  (五)全面加强公共设施保护。各乡镇要保护好移民迁出区现有重点公用基础设施,保留移民迁出区原有的村部、学校房屋及配套的动力通电线路、水井等重点基础设施,保护和利用好移民迁出原有道路,为今后开展生态建设和管护提供便利条件。对于已整村搬迁的村庄原有办公用房,改建为管护站、护林点。
  (六)大力整合项目资金。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积极整合移民、林业、水利、农牧等相关部门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用于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确保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
  (七)积极争取自治区部门支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编报项目,争取自治区发改、财政、扶贫、林业、农牧、水利等部门加大对我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安排我区黄土高原综合治理示范县、天保工程、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三、职责分工
  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建设发展规划,组织生态移民迁出区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项目编制上报、审批、验收。
  财政局:负责生态移民迁出区所有资产的核实移交工作,对在生态移民迁出区新组建的国有林场和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程给予资金支持。
  人劳局:负责生态移民迁出区新组建的国有林场工作人员确认、工资审核。
  农牧局:负责生态移民迁出区内草原、草场补播改良、人工种草工作,落实兑现生态移民迁出区搬迁户在原居住地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退牧还草政策,直至此项政策结束后收回草原承包证。
  林业局:负责制定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具体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按照生态移民迁出区面积,提出组建国有林场、划归现有国有林场管护生态移民迁出区的区域和对分散插花移民迁出区的土地划归所属乡镇管理方案。组织开展迁出区封育和人工造林。将生态移民迁出区作为年度造林的重点区域,安排人工造林项目,重点营造生态公益林,加快推进生态移民迁出区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
  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好移民迁出区水土保持工程,做好水利设施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和乡镇建设局:负责组织做好移民迁出区路网的优化布局和日常养护工作。
  编办:负责生态移民迁出区新组建的国有林场机构审批,工作人员编制调整。
  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林业、农牧、统计等部门及生态移民迁出区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移民迁出后的土地进行地类区分、面积核定和权属界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移民迁出区搬迁户房屋拆除及院落整平工作,并对生态移民迁出区原有的村部、学校房屋及配套的电力线路、村级道路、水井、水窖等基础设施保护;负责对移民迁出区个人林地、宅基地“四旁”树进行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对宅基地“四旁”树给予补偿后,协调林业部门就近划归国有林场统一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勘界、资产移交等工作。协调处理生态移民迁出区各类矛盾纠纷。
  四、政策措施
  (一)对移民迁出区“四旁”树给予补偿。对移民迁出原有房屋及宅基地周围树木,根据树木大小,给予必要的补偿,对经济林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十二五”生态移民,自治区 按照户均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各乡镇结合迁出区现有“四旁”树木数量、树种、规格制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落实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相关政策。对在原居住地享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的搬迁农户,按照政策规定继续享受国家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直至此项政策结束后交回土地。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原州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林业局局长、移民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移民办、林业局及相关乡镇组成。具体负责制定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规划、编报实施方案、做好移民迁出区国土确权划界等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恢复工作,办公室设在林业局。
  (二)完善配套政策。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国土局、林业局、农牧局、各乡镇要紧密配合,加快对移民迁出区所有土地确权勘界工作,界定迁出区土地权属,将迁出区集体土地转归国有林地的,要重新给各国有林场和管护站颁发林权证。人社局、编办、林业部门要做好移民迁出区国有林场、林木管护站组建、人员编制等工作。切实做到按政策接受,按确界管理,不遗留问题。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治理工作,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创新工作思路,加强业务探讨,扎扎实实做好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恢复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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