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1/2017-56840 | 发文时间 | 2017-04-22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对《原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部分条款进行再次修订的通知 |
原政办发〔2017〕76号 (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和《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原州区地方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经区政府同意,对《原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原政办发〔2014〕131号)(以下简称《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了再次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意见》中的“二、管理措施”下的“项目审批”内容修订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即由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就由该级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上一级政府安排资金的,原则上由上一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利用原州区地方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查投资概算并批复建设方案;投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经政府研究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审查投资概算,各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建设方案;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经区委和区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审查投资概算,发改部门批复建设方案(对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直接审批建设方案;1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设方案;5000万元以上的,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设方案。)财政部门根据已批复的概算总投资安排项目资金。
二、将《意见》中的“3、工程招投标管理”内容修订为: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实行合同制管理;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实行合同制管理,并上报原州区建设项目及设备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程序实施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发包,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本项规定。项目投资来源未按投资规模相应程序审批明确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原州区建设项目及设备招投标领导小组(政府采购)不予研究。
《意见》的其他条款不变,新修订内容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原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原政办发〔2014〕131号)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附件
原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原州区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原州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范围
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政府债券、彩票公益金等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及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政府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二、管理措施
(一)项目前期管理
1、项目储备与项目库建设。各部门(单位)要主动研究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积极谋划包装策划储备项目,并及时上报发改及专业部门充实项目库,重大项目的上报必须经区委和区政府同意。原州区项目库储备项目不得少于100项,并以每年30%的速度补充更新项目库。
2、项目备案及审批。
项目备案:对自治区、固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建设前必须报原州区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纳入项目管理。项目投资总额无变化时,直接由发改部门备案,项目投资总额变化幅度超过5%(或变化投资超过50万元)的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发改部门备案。没有在发改部门备案的项目,招标办(采购办)、交易中心不得组织招投标(采购)活动或审批合同制管理;不在规定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
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即由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就由该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申请上一级政府安排资金的,原则上由上一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利用原州区地方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建设方案;投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财政部门对投资概算审查并由发改部门批复建设方案;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或者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批建设方案;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发改部门组织,审计部门及时对投资概算进行审查,经区委和区政府同意后,由发改部门批复。
3、工程招投标管理。单位工程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实行合同制管理。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州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实行合同制管理;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程序实施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发包,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本项规定。项目投资来源未按投资规模相应程序审批明确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原州区建设项目及设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政府采购)不予研究。
(二)项目中期管理
1、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和进度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规范、工程质量和工程单价等签证,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工程进度,推行“周一工程例会”,集中办理项目签证、进度审核、质量审查、资金核拨等工作。
2、严肃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对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项目概算和投资规模等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设计方案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原批复单位批准后实施。利用原州区地方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建设内容、且追加(或减少)投资未超过已批准总投资±5%的(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申请,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意见调整下达投资计划;对于变更投资超过已批准总投资在±5%以上的(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申请,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报政府会议研究审定后,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审批结果调整下达投资计划。否则,由此造成的超规模、超投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负。
3、加强监督检查。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严格管理,强化对在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以项目审批、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为重点,加大监查督办力度,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审计部门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就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质量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以此作为竣工验收审计的部分资料和依据。
4、严格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工程进度,根据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的合法票据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绝不允许有人为的拖欠工程款(或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沉淀账户)现象发生。在竣工验收后最后一次款项支付时,要严格按照“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最多不能超过总价款的75%(含获准变更投资),绝不允许未决算而付清工程款的现象发生”的要求,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拨付,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付清农民工工资。
(三)项目后期管理
1、规范工程建设时限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批复的建设时限,超出建设时限10天以内的,要向项目批复单位申请批准延期;超出建设时限30天以内的,要向政府分管领导申请批准延期;超出建设时限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要向政府主要领导申请批准延期;超出建设时限60天以上的,要提交政府研究批准延期。无故延期未报告者,责任自负。
2、按程序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进行项目初验、财务决算(或财务挂账)。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财务决算,投资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由实施单位自行审查,财政部门审查批复;投资1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查批复;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财政部门批复财务决算。财政部门批复的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的依据,向项目批准单位申请项目验收。项目审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发改、财政、审计部门业务人员,并邀请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与,对项目进行验收(利用原州区地方财政投资的项目必须在10天内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10天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三、加强组织管理和责任追究
1、设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发改、财政、审计、交通和乡镇建设、统计、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项目的立项、备案、审计、决算、资金核拨、招投标文件的审查等日常工作。
2、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发改、财政、审计、交通和乡镇建设、统计、国土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未予备案的项目,交通、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部门要会同发改、交通和乡镇建设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3、建立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发改、财政、交通和乡镇建设、国土等部门将各自办理的项目文件相互送达,项目核准备案时要送统计局。发改、统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投资信息月报制度(每年4至11月份的每月25日为项目信息报告日)。
4、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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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原州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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