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1/2019-00099 | 发文时间 | 2018-11-29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原州区乡镇天然气管道项目临时用地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
原政办发〔2018〕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原州区乡镇天然气管道项目临时用地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州区乡(镇)天然气管道项目临时用地补偿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原州区乡(镇)天然气管道项目临时用地补偿工作,保护被临时占用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及《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固政发〔2016〕77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辖区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办〔2016〕6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情况
原州区乡(镇)天然气管道项目涉及原州区7镇4乡3个街道办事处。
二、临时占用土地方式
土地临时占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临时占地农民的补偿工作,补偿资金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三、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及《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固政发〔2016〕77号)等有关征地补偿文件的规定。
1、对于临时占用的土地,均根据实际占用面积,按照1000元/亩标准进行补偿(占一补二);
2、河滩、荒沟、村组道路一律不予补偿,由施工企业负责在施工完毕后恢复原状;
3、退耕还林地、草地、柠条地按照700元/亩(占一补二)标准进行补偿,在施工完成后,由施工企业负责,按照原土地附着物的种类和规格恢复原状。
四、临时占用土地工作的开展
原州区乡(镇)天然气管道项目的实施由区发改局牵头协调,具体工作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区水务、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农牧、林业、国土、工业商务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宣传动员阶段。制定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被临时占用户做好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
2、调查摸底丈量评估阶段。对于被临时占用土地,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施工企业等单位对该范围内的临时占地进行现场丈量,一次性登记、签字后生效,并进行公示。
3、核实、认证阶段。在公示后,如有丈量与实际不符的,群众到乡镇反映的,重新核定。
4、付款方式。原州区乡(镇)天然气管道项目土地临时占用补偿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被临时占用户签订临时占用补偿协议,并一次性将补偿费发放农户。
五、工作职责
1、区发改局:负责牵头做好乡镇天然气管道项目的全面协调工作;
2、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制定措施,控制拟临时占用土地范围内的抢种、抢栽行为,协助做好临时占用征收工作,负责补偿费的协调兑付工作;
3、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部门(单位)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支持土地临时占用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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