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5/2020-00026 | 发文时间 | 2020-02-27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原政办发〔202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0〕8号)精神,经原州区人民政府2020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2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5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266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补差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对象
1.重点保障类(A类):保障标准由600元/人·月提高到660元/人·月;
2. 特殊保障类(B类):保障标准由500元/人·月提高到540元/人·月;
3.基本保障类(C类):保障标准由38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对象
1.重点保障类(A类):保障标准由320元/人·月提高到380元/人·月;
2.特殊保障类(B类):保障标准由270元/人·月提高到320元/人·月;
3.基本保障类(C类):保障标准由220元/人·月提高到260元/人·月。
四、工作要求
一要规范管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0年民生实事,也是完成我区脱贫攻坚任务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在在重要位置,切实规范程序,严格把关,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按月及时发放低保金。低保标准提高后,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要完善信息。各乡镇(街道)要同民政部门尽快核对城乡低保数据,进一步完善数据收集,在3月15日前按提标后的标准及时兑现3月份城乡低保金,补发1至2月份城乡低保金差额。
三要做好公示。要强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对城乡低保对象要进行长期公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对低保工作中出现的以权谋私等问题要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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