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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1/2021-00098 发文时间 2021-09-16
发布机构 原州区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原州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原州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原州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州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推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并公布我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动态调整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明确授权文书。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相关部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和格式文本要通过服务场所和平台、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要建立退出承诺机制,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四)明确告知承诺制监管规则。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确需现场核查的,要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检查、勘验及监管执法等提供信息支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或难以通过在线、现场等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统筹制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根据风险状况确定检查覆盖面。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机制,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将承诺人履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现宽进严管、失信惩戒、社会监督、行业自律。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全力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各有关部门要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培训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经验做法,全面推进工作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平台和载体,全方位宣传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查问效。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督查,及时发现、整改工作推进中的问题。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

附件:1.原州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书(范本)

2.原州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范本)

3.原州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2021年版)

附件1        

原州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范本)  

  

       一、事项名称

     ×××

    二、设定依据

    1.《×××法》第×条:×××。

    2.《×××条例》第×条:×××。

    三、许可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2.×××。    

       3.×××。    

       ......(由许可部门逐条列明)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2.×××。

    3.×××。

    ......(由许可部门逐条列明)    

       五、承诺方式

     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许可部门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通过网上办理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委托办理的,申请人还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在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况撤销许可决定。

    4.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盖章) :  

  年   月   日


附件2

原州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书(范本)

            (行政机关) :
      现就申请办理(事项名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按照要求于× ×日内补正材料,并符合许可事项相关条件;      
       三、领取许可证后,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或尚不具备许可经营条件的,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及时报告行政机关;      
       四、以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附件3

原州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改清单(2021年版)
序号主管部门改革事项许可证件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四级四同”对应事项名称备注
1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
分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固原市
公安局
原州区
分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县级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3固原市
公安局
原州区
分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批准文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4原州区
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5原州区
人力资
源社会
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序号主管部门改革事项许可证件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四级四同”对应事项名称备注
6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7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8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9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0原州区卫生健康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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