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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6/2023-00012 发文时间 2023-02-21
发布机构 原州区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9〕33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原州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原州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示。

一、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1.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2.原州区教育体育局

3.原州区科技局

4.原州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5.原州区民政局

6.原州区司法局

7.原州区财政局

8.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10.原州区水务局

11.原州区自然资源局

12.原州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13.原州区卫生健康局

14.原州区审计局

15.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6.原州区统计局

17.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18.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19.原州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20.原州区医疗保障局

21.原州区乡村振兴局

22.农业农村局

23.原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4.原州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5.原州区官厅镇人民政府

26.原州区开城镇人民政府

27.原州区三营镇人民政府

28.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

29.原州区张易镇人民政府

30.原州区彭堡镇人民政府

31.原州区黄铎堡镇人民政府

32.原州区中河乡人民政府

33.原州区河川乡人民政府

34.原州区寨科乡人民政府

35.原州区炭山乡人民政府

36.原州区北塬街道办事处

37.原州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38.原州区古雁街道办事处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固原市原州区烟草专卖局

三、有关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数据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凡辖区内行政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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