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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1/2024-00010 发文时间 2024-02-08
发布机构 原州区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2428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原州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自治区、固原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原州区委工作安排,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现代化建设中心任务,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政府各项工作的主线,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以先行区建设为牵引,聚焦红色固原、绿色发展”战略定位,加快建设宁夏副中心城市核心区和生态文旅特色市集聚区,不断夯实现代化原州建设基础。

第三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工作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原州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原州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情况及时向区长报告,重大事项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区长协商决定。

区长离原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如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在此期间也不在原,按任职排序确定一名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其他副区长出差、学习和休假期间,由AB岗副区长代管工作。

第七条原州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原州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行政职能

第八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原州。

第九条认真履行经济调节职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固原市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形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推进公平准入,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治理改革和创新,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平安原州。

第十二条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进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提升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全区域推进“163”政务服务模式,简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标准,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全程监管,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多级联动的政务服务格局,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和全国通办,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五条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地区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动员各族人民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团结奋斗。

第四章工作原则

第十六条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固原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原州区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固原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原州区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要决策政策、重要工作事项、重要会议活动、重要风险隐患、重要文件讲话、宣传舆情等及时向原州区委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民生实事,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八条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履行行政职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制定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全面实行政府常务会议之前、重大决策之前学规学法和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完善决策事项目录,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二十条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促进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二十一条坚持清正廉洁。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坚持和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五章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原州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原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原州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完善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系工作机制,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原州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要坚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认真办理原州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定期报告和通报情况,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六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干部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对自治区、固原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全区全市性会议等部署的重点工作,要主动跨前一步,能够及时落实的事项,先行抓好落实。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传达贯彻自治区、固原市党委、政府和原州区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原州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原州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形势。

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学习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要指示、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贯彻自治区、固原市党委和政府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向自治区、固原市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学习贯彻原州区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审议需提请原州区委及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贯彻原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原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审议向原州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原州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

(六)审议原州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分析研究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审议原州区政府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管、保障改善民生、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

(八)审议大额资金安排事项;

(九)审议以原州区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批准革命烈士称号;

(十)审议政府组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一)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二)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如体制机制变动、土地规划事宜、人员招解聘、项目重大变更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需分管副区长提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充分后提交。

第三十一条提请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区长确定。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会议材料范式报审。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议题分管副区长或提请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则上不列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落实材料范式有关要求,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第三十二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原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政府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的新闻报道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固原市党委及原州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报道工作要求,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指定的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定。

第三十三条原州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需提请区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2位及以上副区长的分管工作范围、需提请区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区长认为应当由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议题由区长确定,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可以受区长、副区长委托,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原州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副区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处理需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等。

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区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除专题研究财政事宜的政府专题会议外,其他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研究财政资金安排事宜。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副区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副区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如体制机制变动、土地规划事宜、人员招解聘、项目重大变更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议纪要签发前报告区长同意。

第三十四条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

政府组成部门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要求区直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副区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区长请假;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区长、副区长请假,并委派本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由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告会议主持人。

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议题,如分管副区长或提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原则上不予列会。

第三十五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实行会议计划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原州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先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由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原州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全区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政府领导干部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固原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原州区委工作要求,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切实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章公文审批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向原州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原州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和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分管副区长可根据需要转其他副区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区政府领导个人直接报送公文,坚决制止文件倒流、体外运行、多头报文等现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原州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事项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报送区政府审批。区政府组成部门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第三十九条原州区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固原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提请原州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和涉及全局性、全域性、重要性工作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区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区长签发,重大事项必须报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其他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区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区长签发。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和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事务性的,经副主任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点工作、重要任务、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由承办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草拟文本,在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和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按程序由分管副区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定后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按照区政府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程序签发。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部门的代拟稿,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送政府办公室归口秘书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签发。

对重大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一并报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必要性说明材料,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送政府办公室审核。未经政府办公室审核、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签发的,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提请原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原州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

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二条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原州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政府办公室按照来文处理工作制度和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区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原州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印发的公文,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各部门不得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指令性要求。

原州区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原州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

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区政府组成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属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的文件,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八章  工作落实

第四十五条原州区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政府各项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和评价,都要自觉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和固原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原州区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细化工作任务,压实主体责任,完善推进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属于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处理;涉及多位副区长的重点工作,明确一位副区长牵头,相关副区长配合,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原州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固原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原州区委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四十七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贯彻国务院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落实事项事前提示事中警示事后通报办法(试行) 》,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从严控制原州区层面督查检查,及时开展督查、提出建议、通报工作、报告情况,强化督查结果运用,提高督查实效。下列事项应当纳入区政府督查范围:

(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固原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市各厅局安排的重要工作或者下发的公文、签订的责任书等事项;

(三)原州区委和区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原州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政策措施;

(四)原州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原州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六)全区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七)互联网+督查”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八)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领导批示及区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律建设,增强规矩意识,提升行政质效,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八项禁令”、市委“十项规定”、区委“若干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区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制度,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传承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作风,改进调研方式,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持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认真执行十不发文”、“十不开会”要求。常态化开展集中办公、联合办公、现场办公、视频办公,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十一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自治区、固原市党委及原州区委具体措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区委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原州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原州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工作报告。上级部署的任务、出台的文件、下发的通报通知和重要信息,以及在我区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要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工作报告。

第五十二条原州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固原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原州区委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政府领导下乡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区市党委及区委的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或岗位变化时,要严格落实工作交接要求。区政府组成部门要将本单位重点工作,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巡视巡察、督查考核、遗留问题、未结事项等重要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岗位变化时,要实事求是、全面细致向继任者交接重点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不断档。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备纪律,严格执行《固原市原州区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区长与常务副区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区长出差和休假,按照固原市相关规定,向固原市委、市政府报备;副区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区委书记、区长请假。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区委书记、区长和分管副区长请假,批复同意后方可离原、离固、离宁,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全面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从严控制区外培训、区外调研考察、因公出国(境)和财政支持类节会等活动,表彰奖励、会议场所布置等严格执行中央、区市和我区有关规定。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凡正在酝酿的、尚未决定的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决策、政策信息等,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资源能源等方面重要数据信息,部门在汇报工作或上报材料时要按照密件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或对外发布,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责任,坚持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强化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主动性,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发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革命精神,激发“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奋斗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实干精神,倡导“严细深实勤俭廉+快”和四盯两提一见效”的工作方法,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搞违规项目、隐性债务,不搞统计造假、数据造假,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原州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原州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2月13日区政府印发的《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原政发〔2017〕22号)同时废止。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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