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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20/2018-05108 发文时间 2018-01-20
发布机构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单位):

  2018年春节临近,为切实做好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污染,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函〔2017〕113号)、原州区人民政府《原州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会专题会议纪要》(〔2017〕50号)、原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原州区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原政办发〔2017〕179号)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禁限放区域及公共场所销售烟花爆竹域燃放烟花爆竹。 

  1、市区东至东关街-清水湾街,南至上海路,西至古雁岭东侧,北至六盘山东路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市区东至古雁路,南至上海路,西至长城梁,北至雁岭北路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市区各宾馆、酒店、饭店和行政事业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在禁限放区域外的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包括乡镇街道、广场)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在店内销售。 

  在1、2、3、4项禁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电子烟花爆竹。 

  二、经营活动须经许可,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根据法规和我区实际,结合今年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1)许可范围。市区禁限放区域内不再许可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禁限放区域外及乡镇(街道、园区)原则上实行专店销售,安全条件较好的乡镇可实行专柜销售。(2)许可期限分零售或临时。零售许可时限长期零售的不超过2年。春节期间临时许可45天,许可时限从2018年1月17日开始至2018年3月2日结束。对临时许可的销售人员实行现场安全知识教育登记考试制度。(3)春节期间临时许可证的发放期限至2月8日(农历腊月二十三日)。 

  三、各部门分工负责,联合协作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原州区境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原州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有分有合,保障安全。需要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不论哪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零售(临时)证的发放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运输、存储、燃放及烟花爆竹制贩的管理;原州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区街道非法摆摊设点的清除及处罚工作;原州区消防大队配合做好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储存的查处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验,工商登记及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的查处;供销社应加强对本系统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强化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当地公安派出所,强化对辖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摆摊设点的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辖区申请烟花爆竹零售(临时销售的)进行初审,合理布局,严格把关。 

   

  附:烟花爆竹零售(临时)经营安全知识教育摘要 

   

  固原市原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烟花爆竹零售(临时)经营安全知识教育摘要 

   

  (2018年元月,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3第65号)、《宁夏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人大2005九届十七次会议)) 

   

  (一)批发、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加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制的烟花爆竹专营检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专营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不得伪造专营检封标识。严禁在禁限放区域及公共场所销售烟花爆竹域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1)市区东至东关街-清水湾街,南至上海路,西至古雁岭东侧,北至六盘山东路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市区东至古雁路,南至上海路,西至长城梁,北至雁岭北路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3)市区各宾馆、酒店、饭店和行政事业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4)严禁在禁限放区域外的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包括乡镇街道、广场)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且必须在店内销售。在1、2、3、4项禁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电子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临时)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经营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春节期间零售(临时)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临时)点面积要求及外围安全条件。零售(临时)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临时)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临时)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禁烟火等警示标志)。
    (六)零售(临时)经营者应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加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制的烟花爆竹专营检封标识,不得销售无专营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比如礼花弹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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