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5-00005 | 发文时间 | 2025-02-05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原州北塬紫竹嘉园营业房“9·22”一般高处 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2024年9月22日10时10分许,在原州区北塬街道紫竹嘉园5号楼01号营业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
事故发生后,原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24年9月23日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分局、住建交通局、北塬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原州北塬紫竹嘉园营业房“9·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察现场和设备、询问当 事 人、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分析事故发生过程,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人员概况
1.李勇,男,汉族,49岁,固原市原州区北塬街道紫竹嘉园5号楼01号营业房房东。
2.陈富强,男,汉族,43岁,宁夏新中天典当有限公司经理。
3.马会兄,男,汉族,38岁,施工承包人。
4.景全虎,男,汉族,47岁,汽车起重机司机。持证情况:(1)《B2类驾驶证》,有效期至长期;(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Q2(限流动式起重机),发证机关: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有限期至2026年5月。
5.邓玉翻,女,汉族,51岁,临时刷漆工,无高处作业证。
6.阮红霞,女,汉族,51岁,临时刷漆工,无高处作业证。
(二)涉事起重车辆基本情况
涉事车辆为一台汽车起重机(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宁D55931,品牌型号:柳工牌BQZ5122JQZ8A,车辆识别代号:LJ11R9CD0D1056190,发动机型号:YC4E140-30,购买日期:2013年11月29日,行驶证发放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驶证发放时间:2016年11月14日,使用性质:租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背景
原州区紫竹嘉园5号楼01号营业房房东李勇准备更换原来门头广告牌发光字体并重新粉刷后,租给宁夏新中天典当有限公司营业使用。由于李勇有事不在固原,2024年9月15日左右,李勇打电话委托典当行经理陈富强找人帮忙翻新门头广告牌并垫付工钱,约定从房租中抵减代付费用。9月17日,陈富强通过电话联系到马会兄施工。9月21日,马会兄联系阮红霞,让其帮忙再联系一人一起去给营业房门头刷漆,工资每人每天260元,阮红霞随后联系邓玉翻一起干活。由于门头广告牌距离地面高度约3-4米,马会兄联系到起重机司机景全虎,让其驾驶汽车起重机(宁D55931)辅助刷漆工进行作业,一天700元。以上所有行为约定均为口头协议,门头粉刷装修未向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备案。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在紫竹嘉园5号楼01号营业房外,马会兄安排景全虎驾驶汽车起重机用吊篮将阮红霞和邓玉翻吊至营业房门头广告牌处刷漆,阮红霞、邓玉翻二人在上升作业过程中均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在吊篮升至广告牌处时(高度约3、4米)钢丝绳突然断裂发生剧烈晃动将阮红霞从吊篮中甩出,阮红霞坠地后当场死亡,邓玉翻由于紧抓吊篮边框,事发时未发生坠落。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阮红霞坠落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马会兄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救护车十几分钟后到达现场,经急救人员检查确认阮红霞已无生命特征,随后将其送往原州区人民医院太平间。
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后,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北塬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先后到达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进行事故初步调查取证,协调善后事宜处理。
(四)善后处理情况
2024年9月24日陈富强、马会兄、景全虎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陈富强向死者家属赔付25万元并现场支付;景全虎向死者家属赔偿款25万元并现场支付,马会兄向死者家属赔付15万元,于9月24日先向死者家属支付了5万元,剩余10万元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5万元,计划于2025年9月24日支付完毕。赔偿金额共计65万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阮红霞,女,临时刷漆工。此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65万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元整),全部用于善后赔偿。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情况,调查组经研究分析,查清了引发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总结归纳了事故的间接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起重机吊臂钢丝绳断裂,致使连接吊臂的吊篮剧烈晃动。
2.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在吊篮上升过程中未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吊篮晃动时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被甩出坠落。
(二)间接原因
1.装修承包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指挥无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并确保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对作业现场指挥、监督不到位。
2.起重机司机违规使用起重机载运人员进行高处作业,起吊前未检查高处作业人员相关资质,未按照安全规定督促提醒作业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原州北塬紫竹嘉园营业房“9·22”高处坠落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
五、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阮红霞:刷漆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刷漆作业,在吊篮上升过程中未系安全带、戴安全帽,致其在吊篮晃动后被甩出坠亡,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景全虎:起重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使用起重机载运人进行高处作业,在高处作业人员无证、无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起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处2.2万元的行政处罚。
3.马会兄:施工承包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并确保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违规指挥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人员上岗作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作业现场指挥、监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处2.1万元的行政处罚。
4.李勇:营业房房东,对出租房门头广告牌翻新装修作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就翻新装修作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必要的安全投入不足,以包代管、未对装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处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
1.涉事起重机私自加装吊篮、改变车辆使用功能,长期违法上路但未得到有效监管,建议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加强对此类起重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强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原州区综合执法局作为门头广告牌装饰装修管理单位,对紫竹嘉园营业房广告牌翻新装修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综合执法局党组对本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北塬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单位,对紫竹嘉园营业房广告牌翻新装修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北塬街道党工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深刻汲取原州北塬紫竹嘉园营业房“9·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教训,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 平 总 书 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批示和指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大力度,持续开展高处作业专项治理。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分析属地和本行业领域事故的特点,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及部位的高处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发动各村(居)加强预防高处坠落的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将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到业主和施工作业人员,提醒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高空作业的劳动防护。
(三)抓好落实,确保起重吊装施工安全。目前汽车起重机违规使用吊篮载人等安全问题突出,区住建交通局、综合执法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使用汽车起重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汽车起重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对起重机械设备不合格、安全生产管理规章不完善、操作人员无资质的,要立即停工,确保不安全不生产;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吊装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封场、清场要求,白天难以封场的,必须在夜间作业并落实封场措施;要严格实行重点时段停工措施,在节假日期间,原则上要停止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
(四)治标治本,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今年以来,我区涉及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乡镇(街道)和区住建交通局、综合执法局、水务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加强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监管,特别是区综合执法局,要进一步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门头广告牌设施安全的排查整治力度,加强对未经报备审批的门头广告牌装饰装修巡查监管,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宣导,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各乡镇(街道)、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公民安全防范意识,发动大众力量共同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短信等方式广泛宣传,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指导,进一步普及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维护我区平稳有序的安全生产形势。
七、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
原州北塬紫竹嘉园营业房“9·22”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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