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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20/2025-00010 发文时间 2025-05-20
发布机构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原 )应急罚〔2025〕7号

被处罚人:刘某某  性别:男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液化丙烷。现场查获液化丙烷22罐,其中满罐17个,空罐5个。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储存使用经营活动,没收违法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液化丙烷22罐(满罐17个,空罐5个)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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