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421020/2025-00026 | 发文时间 | 2025-09-03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原州官厅宁夏蓝欣建材有限公司 “7·3”一般触电事故 调查报告 | ||
2025年7月3日17时10分许,在原州官厅宁夏蓝欣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原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25年7月7日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官厅镇派出所、区市场监管分局官厅市场监管所、区总工会、区工信局、官厅镇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原州官厅宁夏蓝欣建材有限公司“7·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察现场和设备、询问当 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分析事故发生过程,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固原市原州区蓝欣建材有限公司,法人:黄鑫;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ECW0NW6Y;成立日期:2025年3月17日;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高红村一组施天军自建房;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用石加工;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制造;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装卸搬运(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相关人员概况
1.黄鑫,固原市原州区蓝欣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2.宗欢,固原市原州区蓝欣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3.计兴朝,固原市原州区蓝欣建材有限公司临时洗砂工。
(三)相关人员关系
1.黄鑫,固原市原州区蓝欣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宗欢为朋友关系,仅用个人身份证注册办理了公司及营业执照。
2.宗欢,固原市原州区蓝欣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销售,因名下有法院经济案件,无法注册公司,请求黄鑫帮忙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
3.计兴朝,固原市原州区蓝欣建材有限公司临时洗砂工(死者),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保,与宗欢所有约定均为口头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3日下 午15时30分左右,宗欢、计兴朝在公司厂区共同作业,宗欢驾驶装载机堆砂给料斗上料,计兴朝在洗料机处操作机器洗砂。约17时34分许,宗欢驾驶装载机到洗砂机旁上砂发现计兴朝不在现场,在鸣笛无人回应后,宗欢驾驶装载机至事发现场,看到计兴朝趴在洗砂机旁排水池边,怀中抱有水泵。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宗欢发现计兴朝趴在洗砂机旁排水池边,立即跑到机房(配电室)断掉所有电源,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电话指导宗欢进行心肺复苏急救,约15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原州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现场确认计兴朝已死亡。
(三)现场勘查情况
1.事发现场位于蓝欣建材公司洗砂场水池东边,该水池北侧为配电室和水箱,东侧为砂堆,南侧为便道和污水池;2.水池边管道口处有白色水管、水泵和插线板,水泵连线与电线板相连,电线板上的白色电线在水池内延至配电室,白色电线和配电室内南侧配电箱内的开关相连,开关呈关闭状;3.水泵为国象牌单项污水潜电泵,型号:WQD4-6-0.37,水泵手柄处有擦拭痕(照相后棉签提取),水泵手柄下标签处边沿有6厘米X5 厘米油渍痕迹(照相后棉签提取);4.事发后邀请供电所工作人员打开连接水泵电线开关,使用低压交流验电器GSY型0.4K V检查水泵外壳,低压交流验电器显示红灯亮(存在漏电情况),现场为变动现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基本情况:计兴朝,宁夏蓝欣建材有限公司临时洗砂工。
(二)善后处理情况:2025年7月7日在官厅镇派出所、官厅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宗欢与死者家属自愿协商,并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0万元,死者赔偿事宜得到妥善处置,死者于当日下葬,社会舆情平稳。
(三)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全部用于善后赔偿。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情况,调查组经研究分析,查清了引发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总结归纳了事故的间接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技术鉴定
经急救、派出所、供电所人员三方研判确认,计兴朝因电击死亡。
(二)直接原因
计兴朝作为临时洗砂工,安全意识淡薄,未进行安全报备,在未确定抽水泵电线线路开关是否设置漏电保护的情况下,进行抽水作业,出现漏电致其触电死亡。
(三)间接原因
1.宁夏蓝欣建材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人、机、物、环”安全监管不实,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致使安全问题隐患未及时根治。
2.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未明确公司员工岗位职责,员工安全意识欠缺,计兴朝作为临时洗砂工,抽水作业前未进行漏电测试确认,更没有穿戴防触电劳动防护用品,违规冒险作业。
3.机房位置不合理管理混乱,设置在地势较低易积水的低洼处,大量用电 器线路开关等长期存在水淋水泡的隐患,且存放大量杂物,机房内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
(四)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原州官厅宁夏蓝欣建材有限公司“7·3”触电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
五、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宁夏蓝欣建材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未设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机房内部供电线路布设混乱,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过程安全风险辨识流于形式,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防范 措施,导致触电事故发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处31万元的罚款。
2.原州区工信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力,对行业领域安全检查未做到全覆盖,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企业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原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原州区委常委会作书面检查,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官厅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虽对宁夏蓝欣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进行了巡查,但监督检查不实不细,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等安全生产问题隐患,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官厅镇人民政府向原州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 会作检查,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二)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1.计兴朝:作为临时洗砂工,安全意识淡薄,未进行安全报备,未确定抽水泵电线线路开关是否设置漏电保护的情况下,进行抽水作业,出现漏电致其触电死亡,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4人)
1.宗欢:宁夏蓝欣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黄鑫:宁夏蓝欣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未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罗军林:原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马军:原州区官厅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武装部部长,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由区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深刻汲取原州官厅宁夏蓝欣建材有限公司“7· 3”一般触电事故的惨痛教训,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批示和指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大力度,持续开展带电安全专项治理。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分析属地和本行业领域事故的特点,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的放矢,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及部位的带电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生触电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罚。各乡镇(街道)要发动各村(居)加强预防触电的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将带电作业安全知识宣传普及给到业主和施工作业人员,提醒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带电作业的劳动防护。
(三)治标治本,进一步加强现场带电作业管理。区工信局、官厅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属地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切实加强带电作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实施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度。
(四)加强宣 导,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各乡镇(街道)、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公民安全防范意识,发动大众力量共同监督,群防群治,有效控制施工安全风险,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平台、短信等方式广泛宣传,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指导,进一步普及带电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维护我区平稳有序的安全生产形势。
七、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
原州官厅 宁夏蓝欣建材有限公司 “7·3”
“7·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二0 二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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