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督察检查
索 引 号 640421020/2025-00011 发文时间 2025-05-30
发布机构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一)工贸企业(建材、轻工、纺织18家:1.宁夏华尔晶淀粉有限公司;2.固原汉兵淀粉有限公司;3.固原利华淀粉有限公司;4.固原长城淀粉有限公司;5.固原三鼎马铃薯制品有限责任公司;6.固原玉明淀粉有限公司;7.固原隆鑫淀粉有限公司;8.固原六盘山淀粉有限公司;9.固原六盘酒厂;10.宁夏鹿盘山饮水有限公司;11.固原振宁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12.宁夏固原金糜子酒业有限公司;13.固原家兴建材有限公司;14.固原旭鹏建材有限公司;15.宁夏新汇德工贸有限公司;16.固原辉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17.固原市帝豪家居有限公司;18.宁夏美臣织造有限公司)。

( 二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加油站34家:1.中石油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宝铺加油站;2.中石油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东环路加油加气站;3.中石油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中山加油站;4.中石油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北苑加油站;5.中石油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北新街加油站;6.中石油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文化西街加油站;7.中石油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长城加油站;8.中石油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头营加油站;9.中石油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昌源加油站;10.中石油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三营南街加油站;11.中石油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三营环城路加油加气站;12.中石油三营北加油站;13.中石油宁夏固原分公司福银高速公路加油站(东区);14.中石油宁夏固原分公司福银高速公路加油站(西区);15.中石化宁夏分公司长城路加油站;16.中石化宁夏分公司杨郎加油站;17.中石化宁夏分公司三营开发区加油站;18.中石化宁夏分公司青石嘴加油站;19.中石化宁夏分公司高平路加油加气站;20.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供应站;21.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须弥山加油站;22.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三营加油站;23.中化石油固原华商天 燃 气有限公司;24.原州区三营镇赵寺经济开发区振兴加油站;25.原州区三营第一招待所加油站;26.原州区三营造纸厂南街加油站;27.原州区远征加油站;28.固原市原州区北桥加油站;29.宁夏文平油气有限公司;30.宁夏绿洁能源有限公司;31.固原正源天 然 气有限公司;32.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固原油库;33.固原安保民爆器材经销有限公司;34.固原强力燃气有限公司  ) 。

(三)煤矿企业(1家:宁夏博江炭山煤业有限公司)。

(四)非煤矿山企业(5家:1.宁夏茹河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宁夏昇磊建材有限公司;3.宁夏硅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固原磊鑫建材有限公司;5.固原市瑞冠建材有限公司)。

(五)烟花爆竹经营户(32家:1.固原市原州区吉腾烟花爆竹经销店;2.固原市原州区郭氏烟花爆竹经销部;3.固原市原州区雷李烟花爆竹店;4.固原市原州区焰火烟花爆竹经销部;5.固原市原州区福格烟花爆竹店;6.固原市原州区吉晖烟花爆竹经销部;7.固原市原州区凯运商行;8.固原市原州区似锦烟花爆竹店;9.固原市原州区老顾客商行;10.固原市原州区家荣烟花爆竹;11.固原市原州区圣鑫烟花爆竹经销部;12.固原市原州区鹏雅烟花爆竹店;13.固原市原州区重喜烟花爆竹经销部;14.固原市原州区喜达烟花爆竹经销部;15.固原市原州区诺基烟花爆竹经销部;16.固原市原州区路逸烟花爆竹店;17.固原市原州区焕君烟花爆竹经销部;18.固原市原州区腾锦烟花爆竹经销部;19.固原市原州区霓虹烟花爆竹经营商行;20.固原市原州区路宽烟花爆竹店;21.固原市原州区喜尚烟花爆竹经销部;22.固原市原州区学云烟花爆竹经销部;23.固原市原州区孙健库烟花爆竹经营店;24.固原市原州区园田烟花爆竹店;25.固原市原州区满地红烟花爆竹经销部;26.固原市原州区路亮烟花爆竹店;27.固原市原州区卫红烟花爆竹经销部;28.固原市原州区杰信烟花爆竹经销部;29.固原市原州区随呼随到烟花爆竹店;30.固原市原州区十八号烟花爆竹经销部;31.固原市原州区雄泰烟花爆竹店;32.固原市原州区 国 峰 烟花爆竹经营店)。

1.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员工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0.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2.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3.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4.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以及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5.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兼职救援队伍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以及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情况;

16.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7.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情况;

1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五条:(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五条:(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8.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

煤矿每月不少于1次、非煤矿山每季度每个企业不少于1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每季度每个企业不少于1次,烟花爆竹经营户每半年每家经营户不少于1次。重点工业企业,每半年每个企业不少于1次。

“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参加”“执法+专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原州区信息中心

电子邮件:yzqxxzx@163.com

宁ICP备10000747号    网站标识码:64040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