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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14/2019-00035 发文时间 2019-04-23
发布机构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办法
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七厅局《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收益共享、风险同担,产权清晰、允许转让,职责明确、管理完善”的原则,将共有产权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鼓励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部分产权出售的共有产权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是指政府国有产权与保障对象私有产权。

(一)公共租赁住房国有产权是指由政府拥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产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私有产权是指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自愿购买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产权。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配售房源和价格的确定、信息发布等工作;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对象的审核审批及配售房屋的分配等工作;市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国土、民政、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及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售管理

第五条凡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含已租住和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私有产权,应达到全部产权的70%以上,实现保障对象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政府产权部分的使用权无偿让渡给保障对象。

第六条保障对象可一次性或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产权两年内(含两年)通过购买政府产权获得房屋完全产权。

第七条一户保障对象仅限申请购买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配售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房屋户型、配售套数、配售价格等。

第九条已租住公共住房保障对象按下列程序办理配售:

(一)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关交费证明;

4.收入状况(含机动车辆、注册资金、养老保险、工资、住房公积金等)和住房状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审批。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会同市住建、财政、公安、人社、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和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名册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拟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对象,经原州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对象。

第十条未租住家庭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参照《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三章申请审核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办理配售。

第十一条未租住家庭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房源情况,根据保障对象申请时间、住房困难情况等因素,进行轮候配售。配售结果向社会公布。

房源不足时,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应优先保障低保和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六十周岁以上老人、重残(一二级)、患重大疾病(行业规范定义的25类)人员的家庭。

第十二条已租住家庭只能购买其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未租住家庭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时,原州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保障家庭成员年龄、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以评分方式确定配售房屋;也可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配售房屋,并现场公证。

第十三条已确认取得购房资格的保障对象与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合同中应载明房屋基本情况、自愿购房行为、购房价格、支付方式、产权比例、上市交易约束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购买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对一次性付款的家庭可给予10%的优惠折扣。分期付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配售房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交房后两年,期间保障对象只对政府占有产权部分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字样,并且明确共有产权比例。

第十六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原州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单位每年对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进行一次复核,按照复核结果及时清退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配售家庭。

第十七条配售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清退工作。对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原州区人民政府责令强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依法向司法机关诉讼解决。退房时应扣除房屋折旧后无息退还购房款。

第三章 定价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在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5%确定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配售价格。

第十九条购房保障对象应按《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约定足额向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交纳购房款。

售房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交易。因继承、离婚析产或者司法判决、裁定、调解等原因转移公共租赁住房私有产权部分的,受让方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条件,并经原州区人民政府核准。受让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房屋私有产权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进行回购,重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第二十一条承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在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前,不得将住房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或违规转让、擅自调换,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二十二条购买人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之日起,居住满5年可上市交易。居住未满5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房屋的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进行回购,重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将所购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住房保障。

第五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固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物业管理,配售对象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收缴制度,由配售对象按照应付房款的3%缴纳,并随购房款一同缴交,按有关规定专项留存和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除不可抗力外,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购房资格,配售房屋后三个月内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视同放弃承购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前,擅自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或违规转让、调换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不为其办理手续,由原州区人民政府限期收回其所购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限期收回其所购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或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限期收回其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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