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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1/2017-22042 发文时间 2017-06-15
发布机构 原州区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原州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原州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政办发〔2017〕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原州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原州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实施方案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综合治税工作,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宁政办发〔2017〕52号)、宁夏国税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宁国税函〔2017〕71号)、固原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固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固国税函〔2017〕27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部门涉税信息分割、征管范围交叉,税务征管力量单一等问题。坚持依法治税,逐步建立以“党政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不管提高我区税收征管力量,实现税收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我区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原州区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李 彪 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刘万平 区财政局局长

  段永刚 区国税局局长

  成 员:金占海 区发改局局长

  别志俊 区教育局局长

  王 磊 区民政局局长

  戴培义 区人社局局长

  陈锡仓 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局长

  薛光成 区水务局局长

  马志强 区农牧局局长

  马永春 区工业和商务局局长

  邓彦峰 区文体旅游局局长

  王海清 区卫计局局长

  赵向辉 区审计局局长

  何秀霞 区统计局局长

  高金昌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虎淑梅 区残联理事长

  王小强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 红 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二分局局长

  李树旺 三营供电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原州区国税局,段永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考核,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方案、制度和部署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区的税收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工作对接业务部门,同时将负责本部门税收保障工作的具体领导及联络员信息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1、区人民政府是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者,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有关各方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并对各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税务机关是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及业务支持;相关部门(单位)是社会综合治税的主体,应树立大局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2、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信息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通报制度、监督考核评比制度等。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研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举措和办法;对综合治税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以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明确涉税信息交流范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区人民政府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实现涉税相关信息的共享。

  2、各部门(单位)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信息只用于税务机关纳税参考、税源监控、评估等,税务机关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进行任何损害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各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资料、信息不能收取费用

  3、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挥职能优势,按照规定通过自治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控税源信息,加强征管。税务机关内部要建立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沟通渠道,理顺横向、纵向信息网络,有效利用信息,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控管。

  (1)税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交换和共享税务登记、申报征收、风险管理、税务检查、国际税收管理、纳税信用、收入核算、发票管理,及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信息。

  (2)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核准信息,信用体系联合惩戒等信息。

  (3)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技改类项目核准等信息。

  (4)教育部门。提供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信息。

  (5)科技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开发及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等信息,境外专利在境内使用、转让信息。

  (6)公安部门。提供车辆登记、年检、报废信息服务,外国人居留证发放、法定代表人办理护照等信息,出入境人员信息。

  税务机关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依法查询纳税人身份证信息、暂住人口居住证、宾馆入住等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配合。

  (7)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信息,《残疾人证》发放信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等信息。

  (8)财政部门。提供国家对企业财政补贴、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结算等信息。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外国人在宁夏境内工作信息,各类培训机构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社保卡持卡等信息。

  (10)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土地地籍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实测等国土资源信息,以及不动产证书发放及交易信息。

  (11)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信息。

  (1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规划许可证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外来建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

  (13)交通运输部门。各类车辆营运证的发放、注销信息,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信息,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等信息。

  (14)水利部门。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建设进度及工程款结算等信息。

  (15)农牧部门。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从事运营的农用车船登记、报废、年检、外地农用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等信息。

  (16)商务部门。提供出口贸易信息,“走出去”企业相关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名单信息,上年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企业名单,招商引资项目认定企业信息,因违反规定被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等信息。

  (17)文化部门。提供文化(文物)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信息以及个体演员和演出经纪人收入信息,举办营业演出、电子竞技、艺术品(文物)拍卖展览等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举办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18)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的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信息。

  (19)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和部分涉税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股东出资备案信息以及年报中的纳税信息。

  (20)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线索,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等信息。

  (21)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分行业增加值、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工资、主要产品产量、主要产品价格等信息。

  (22)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提供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

  (23)以上部门和单位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并严格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三)规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工作,建立社会化征收机制

  1、代征、代扣、代收税款工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等实行委托代征。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委托代征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2、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要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扩大、缩小代征范围,或擅自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代征手续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给代征单位。

  3、 受托方代征税款时,必须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或代征人员工作证,并开具完税凭证(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开具的除外)。  

  4、 受托方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四)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协税护税机制

  税务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漏增收,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各机关、单位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积极配合协作的义务。联合执法主要包括:

  1、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应依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要积极探索推广税控装置,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否则房产、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使用权、产权的过户手续。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审时,必须审验车船税完税凭证,没有完税凭证的不予审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征管,为税务机关提供办理缴纳车船税的相关场地及辖区在用机动车信息。  

  3、房屋、土地、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税务部门扣押、查封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期间,不得为扣押、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4、审计部门应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完税作为必审项目。税务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征收结果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5、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因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导致税收流失的,应向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传递该单位的违规信息,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

  6、加强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完善税警协作机制,加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达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法律规定有权认定享受减免税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减免税企业的有关资格及时进行认定,确保减免税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减免税的跟踪管理,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随时掌握减免税的情况。

  8、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实,依法处理;税务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实后,应当按有关规定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四、严格监督,加强考核

  税收保障的监督管理及考评由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结合绩效考核,考评对象为已明确职责的部门,考评采取平时抽查和年底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评的内容是相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情况及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对高度重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及奖励。对税收保障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受托单位未按规定代征税款的,予以通报批评;以上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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