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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2/2019-00173 发文时间 2019-12-27
发布机构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固原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公告
关于固原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公告

关于固原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引导居民和企业合理用水,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节约用水意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16号)及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规定,在严格履行各种程序后,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实行固原市供水价格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供水价格分类


原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5类,改革后合并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3类。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公用公益事业(包含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设施用水,福利院、敬老院用水),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用水,慈善机构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业企业和经营服务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包括车辆冲洗业、洗浴、美发、桑拿、足浴、游泳、水上游乐、纯净水制造、酿酒制造、饮料制造等特种行业。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行阶梯水价。分为三级,第一阶梯每月用水量12吨以下(含12吨)基本水价2.3元/吨,第二阶梯每月用水量12吨至18吨(含18吨)3.45元/吨,第三阶梯每月用水量18吨以上6.9元/吨。

对福利院、养老院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水基本价格执行2.3元/吨,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

三、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统一水价

将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基本价格,分别由现行的每吨4.3元、4.7元、5.7元统一调整为3.8元。 

对个别高质量发展企业由市政府研究给予优惠政策,水价可执行3元/吨。

四、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16号)精神,对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价0.5倍,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上部分加价1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价0.5倍,即执行:5.7元/吨;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上部分加价1倍,即执行:7.6元/吨。

特种行业基本价格仍执行8.7元/吨不变,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价0.5倍,即执行:13.05元/吨;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上部分加价1倍,即执行:17.4元/吨。

五、市区(含原州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城、乡一价

同城、同水源实行同一价格,城乡居民用水执行统一价格,即:第一阶梯(每月用水量12吨以下,含12吨)2.3元/吨,第二阶梯(每月用水量12吨至18吨,含18吨)3.45元/吨,第三阶梯(每月用水量18吨以上)6.9元/吨

六、各类企业生产用水实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生活用水实行居民用水价格。

七、为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政府实施的公益绿化使用中水执行2.3元/吨,使用自来水执行3元/吨。

八、本公告自二○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来源:固原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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