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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48/2022-00017 发文时间 2022-08-31
发布机构 原州区委宣传部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不及时回收农膜违法!原州区一种植户被批评教育
不及时回收农膜违法!原州区一种植户被批评教育

农膜在农业生产广泛应用,有效促进了粮食、蔬菜等农作物产量与品质的提高。但废旧农膜处置不当,将直接影响农村生态环境。

近日,记者从原州区农业农村局获悉,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彭堡镇闫堡村5组一蔬菜种植户王某某在田间农用残膜未经完全处理后旋耕到土壤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对当事人王某某依法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田间残膜进行清理并交由专门回收点进行处置。

经查证,彭堡镇闫堡村5组蔬菜种植户王某某,于2021年8月种植辣椒、白菜等蔬菜160余亩,在采收蔬菜的过程中,田间地膜大面积毁损,蔬菜采收结束后,由于当事人生病住院,田间残膜清理交由其弟处置,其弟为了方便,驾驶旋耕机将残膜一起进行了旋耕,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末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子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某依法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田间的残膜进行清理,并交由农业农村局设置的专门农膜回收点进行处置。

       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醒:农膜残留在农田,不仅对土壤和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会影响田间机械化耕作、破坏土壤结构,影响作物水肥吸收,阻碍根系生长,导致作物减产。广大群众、企业要遵法守法,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积极开展农田残膜捡拾回收,减少土壤和农村环境污染,为推动原州区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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