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5/2019-00072 | 发文时间 | 2019-07-26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下拨中央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生活中遭遇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问题,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经研究下拨临时救助资金1500万元。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全部用于临时救助支出。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虚列、转移、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宁政发〔2016〕16号)文件规定的救助对象、类型、标准、申请和发放程序认真做好发放工作。
发放临时救助资金时,由乡镇(街道)直接掌握到户。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资金要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登记造册,临时救助资金全部通过“一卡(本)通”进行发放,接受群众监督。要保障重点,按照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严禁优亲厚友、不保重点、平均发放的现象发生。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民政和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舆论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挤占、截留、虚列、转移、挪用、拖欠、贪污临时救助资金的,对私设“小金库”的,将依法追究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人的责任。
四、请各乡镇(街道)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到急需救助的困难群众手中,并将救助的户数和人数、发放的资金数额和花名册按月以文件形式上报区民政局,以便汇总上报。
附: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资金分配表
固原市原州区民政局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
2019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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