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01/2017-21882 | 发文时间 | 2017-04-01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政府办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原政办发〔2017〕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工作小组
2.2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分级标准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分级响应措施
4.6现场处置
4.7信息发布
4.8社会动员
4.9响应终止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2经费保障
5.3物资保障
5.4通信保障
5.5治安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6.2总结评估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责任与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原州区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积极响应,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工作小组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由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相关预警信息的报送和发布,负责指导本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配合做好新闻和舆情的处置。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应急办、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区气象局、区工业和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国土局、区林业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文体局、区农牧局、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一、二分局、三营供电公司及各乡镇(街道)、清水河产业园区管委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
2.2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企事业单位职责: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响应措施,并对社会公布。在应急响应启动时,及时采取响应措施,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2)媒体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应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义务: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原州区气象局成立重污染天气联合预报预警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1.1监测
气象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共享、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预报预警工作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
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系统,预报预警工作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1.3会商
建立会商制度,气象局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监测站通报,由市环境监测站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报预警工作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意见》,填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分级标准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和《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重污染天气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1.一般事件级别。
预测未来48小时持续出现200<AQI≤300的重污染天气;或预测未来24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2.较大事件级别。
预测未来72小时持续出现200<AQI≤300的重污染天气;或预测未来48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3.重大事件级别。
预测未来72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4.特别重大事件级别。
预测未来24小时及以上持续出现AQI≥500的极严重污染天气。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区直相关单位(本预案涉及责任单位)或重污染天气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原州区应急委,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3.4预警行动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区应急委或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固原市应急委和自治区、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委总值班室、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区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先期处置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响应启动
按照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时,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应急委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时,固原市人民政府或固原市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重污染天气事件时,原州区人民政府或重污染天气应急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邀请自治区、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支援。
4.4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响应分级与预警分级保持一致,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领导小组可根据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5??分级响应措施
4.5.1??Ⅳ级响应措施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4.5.1.1?健康提示信息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4.5.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具备室内温度调节能力的单位和家庭,应视情况,夏季适当调高温度,冬季适当调低温度。
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4.5.1.3?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4.5.2??Ⅲ级响应措施
4.5.2.1?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4.5.2.2?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4.5.2.3?工业减排措施
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15%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5.2.4?机动车减排措施
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公安部门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违规车辆。
增加公交频次,延伸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4.5.2.5??扬尘管控措施
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矿山开采企业要停止爆破、破碎等产生较大扬尘的作业工序。
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1次。
4.5.2.6??其他措施
禁燃烟花爆竹;
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5.3??Ⅱ级响应措施
4.5.3.1?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4.5.3.2?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4.5.3.3?工业减排措施
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3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1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停止运行。
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5.3.4?机动车减排措施
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区公安部门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措施违规车辆。
增加公交频次,延伸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4.5.3.5??扬尘管控措施
除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
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2次。
4.5.3.6??其他措施
禁燃烟花爆竹。
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5.4?Ⅰ级响应措施
4.2.4.1?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4.5.4.2?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4.5.4.3?工业减排措施
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5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2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停止运行。承担供暖任务、生产负荷无法大幅降低的热电企业使用硫份低于0.6%、灰份低于15%的优质煤。
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5.4.4?机动车减排措施
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区非营运客车每日实行分时段分号段限行,6时至24时非营运客车单双号限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公安交警部门、环保部门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措施违规车辆。
增加公交频次,延伸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4.5.4.5??扬尘管控措施
除抢险工程外,全区所有的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工。
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
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3次。
4.5.4.6??其他措施
禁燃烟花爆竹。
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6现场处置
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邀请自治区、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8社会动员
(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9响应终止
(1)应对特大、重大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提出建议,由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应对较大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固原市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或固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应对一般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区人民政府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经费保障
强化落实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
5.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5.3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总结评估
(1)特大、重大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由自治区应急委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较大以下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由各地级市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3)区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领导小组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7.2??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督查室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责任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本预案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原州区交通建设环保局制定,经原州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原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4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原州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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