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3-00047 | 发文时间 | 2023-12-29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下拨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通知 |
为切实保障我区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原财(建)指标〔2023〕388号《关于下拨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通知》和2023年原州区受灾乡镇上报的冬春需救助情况,经局务会议研究下拨2023年中央自然害灾救灾资金123.46万元(其中:冬春救助资金 109.46万元;因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14万元),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原州区分别经受冰雹、洪涝等自然灾害涉及3个乡(镇),为确保专款专用,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严禁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形式发放。各乡镇必须将受灾群众中的“三类人群”列为重点帮扶对象进行救助。
二、受灾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0〕19号)要求,规范资金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及时拨付救灾资金,由各乡镇直接掌握到户,救助对象和救灾资金要经村评、乡审、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批准,救助资金通过“一卡(本)通”直接发放到户。各乡镇(街道)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侵占、挪用、贪污救灾资金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请各乡镇(街道)认真如实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人口台账表》,将救助花名册(同时报送电子版)于2024年1月20日前务必上报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四、此次下拨款项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0703—自然灾害救灾补助”。
附:1、2023-2024年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分配表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3-2024年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乡镇(街道)名称 | 下达资金 | 备注 |
1 | 开城镇 | 113.27 | 其中:冬春救助资金 100.52万元;因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12.75万元 |
2 | 寨科乡 | 10.19 | 其中:冬春救助资金8.94 万元;因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1.25万元 |
合 计 | 1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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