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食品药品监管 > 监督检查结果
索 引 号 640400023/2023-00225 发文时间 2023-10-25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一)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一)

2023年712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的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固原市原州区味香源调味品经销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12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编号为NO:GJ2023-06-1695的《检验报告》,其内容显示我辖区味香源调味品经销部经营的枸杞(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9-20,抽样地点:流通农贸市场),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7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现场未发现有枸杞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的,也不是用于销售的枸杞,通过执法人员进行普法,当事人能深刻认识到的错误,并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接受案件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及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改正”的情形,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 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涉案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但本案当事人购进该批枸杞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相关产品检验报告。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与警告。当事人在抽检后未对剩余的枸杞进行销售,我局已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2023年10月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原州区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954-2040366 电子邮件:yzqxxzx@163.com

宁ICP备10000747号    网站标识码:64040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