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食品药品监管 > 监督检查结果
索 引 号 640400023/2023-00232 发文时间 2023-11-08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2023年7月11日至8月16日,我局共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5项,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5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固原市原州区喜来客超市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2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固原市原州区喜来客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6-12的黄豆芽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亚硫酸盐(以 SO₂计)项目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固原市原州区喜来客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批次黄豆芽已售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黄豆芽的行为。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本案涉及的黄豆芽中亚硫酸盐(以 SO₂计)项目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同时当事人购进该批黄豆芽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可以提供相关产品检验报告。我局已督促当事人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二、固原市原州区园味超市经营的扁豆芽和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1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固原市原州区园味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6-11的扁豆芽和黄豆芽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扁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豆芽中亚硫酸盐(以 SO₂计)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7月13日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销的该批次黄豆芽和扁豆芽均已售完,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款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规定,固原市原州区园味超市构成在经营豆芽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款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黄豆芽时没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货值金额较小但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改正”的情形,我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本案涉及的扁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和黄豆芽中亚硫酸盐(以 SO₂计)及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但本案当事人购进该批扁豆芽及黄豆芽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相关产品检验报告。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我局已予以处罚并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三、固原市原州区杞品源特产店经营的枸杞和低农残枸杞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固原市原州区杞品源特产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7-17的枸杞和低农残枸杞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枸杞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低农残枸杞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3年8月21日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这两批次枸杞已售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枸杞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较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经营规模较小,数量较少且不存在主观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的情形。由于当事人所进枸杞已售完故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枸杞无法实现。我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处以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枸杞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低农残枸杞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商是不能知晓的,但本案当事人购进该批枸杞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相关产品检验报告。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我局已予以处罚并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2023年11月7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原州区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954-2040366 电子邮件:yzqxxzx@163.com

宁ICP备10000747号    网站标识码:64040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