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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23/2024-00091 发文时间 2024-08-02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2024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2024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

2024年5月份,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的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固原市原州区鲜惠超市经营的“味特瑞”香酥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3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张易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分局文件批分处理单(第721号),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gj2024-04-0229)显示,固原市原州区鲜惠超市经营的“味特瑞”香酥饼经抽样检验,柠檬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4日对固原市原州区鲜惠超市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超市有2盒上述抽样不合格的“味特瑞”香酥饼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于2024年5月24日经分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依法对2盒不合格的“味特瑞”香酥饼予以扣押。2024年5月31日,我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经营者张文丽进行了询问,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及相关证据证明,固原市原州区鲜惠超市经营的“味特瑞”香酥饼( 生产日期:2024年1月2日;保质期:180天;规格:380克;生产商:同心县齐雅食品有限公司。)是固原市原州区雪昊商行2024年2月17日配送的,该供货商共配送该批次香酥饼一件(18盒)。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超市只剩2盒未销售,从调查核实,该批次抽检提取样品8盒,销售了8盒。其进价是7.5/盒,售价是13510元/盒,抽样的8盒也按销售价10元予以付费,从中核算出货值金额为:16盒*10元+2盒*7.5元=175元。当事人能够提供出供货商的同批次的进货台账、出厂检验报告及资质等相关手续。2024年5月31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给供货商的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固市监原协函【2024】)04号),从复函得知,供货商固原市原州区雪昊商行资质合法有效;2024-01-02生产该批次的香酥饼均是固原市原州区雪昊商行购进,购进渠道、出厂检验报告内容真实。该超市也曾于2024年5月25日在其门前张贴了产品召回通知,目前,该超市未召回到该批次的“味特瑞”香酥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因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固原市原州区雪昊商行营业执照及备案卡复印件、销售台账、检验报告等资料,并对进货情况核实属实,且能主动采取措施召回涉案产品,履行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检验的项目柠檬黄、亮蓝未在食品标签的配料及食品添加剂标示,当事人也不知道所采购的香酥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销售的香酥饼也没有人反映食用后有不适症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综合裁量的原则,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一条“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给当事人免予罚款的处罚,没收不合格“味特瑞”香酥饼2盒。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因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固原市原州区雪昊商行营业执照及备案卡复印件、销售台账、检验报告等资料,并对进货情况核实属实,且能主动采取措施召回涉案产品,履行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检验的项目柠檬黄、亮蓝未在食品标签的配料及食品添加剂标示,当事人也不知道所采购的香酥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销售的香酥饼也没有人反映食用后有不适症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综合裁量的原则,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一条“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20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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