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23/2024-00096 | 发文时间 | 2024-08-13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五(毛桃) |
2024年7月24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超市经营的毛桃农药残留克百威超标。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固原经济开发区宜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毛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4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编号为No: GP2024-06-0491的《检验报告》,其内容显示我辖区固原经济开发区宜家超市经营的毛桃,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超市正在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经调查,超市从“固原市原州区赵琪水果店”进货,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票据和《快检报告》复印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构成违法事实,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产品过程中,首先,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能够认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索证索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次,涉案产品中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作为农产品销售者是不能知晓的,且供货商提供给当事人的产品《快速检验报告》(2024年6月18日)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检测结果是阴性,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该《快速检验报告》是有效的证明。这就证明了当事人不知情该批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再次,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购货来源,通过我局调查属实。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毛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故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本批次被抽样检验的毛桃,是2024年6月20日从固原市原州区赵琪水果店购进,共购进2筐,共计24.3kg,抽检4.414kg,其余在《抽检报告》送达之日以前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购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快速检验报告。当事人并不知道购进的该批次毛桃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针对抽检出毛桃农药残留克百威超标的行为,我局要求该超市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把进货查验关,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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