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23/2025-00008 | 发文时间 | 2025-02-10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一) |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的1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固原市原州区利楠华超市销售的芹菜检测不合格(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15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分局接到中卫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ZC-2024-1795,固原市原州区利楠华超市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1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芹菜(2024-10-21)抽检不合格,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样检验不合格芹菜(2024-10-21)是从固原市原州区东红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被抽检的芹菜是2024年10月21日购进的,共购进了52斤,购进单价为2元1斤,共计104元,销售价格为2.5元/斤。抽检人员于2024年10月23
日在固原市原州区利楠华超市共购买样品数量6.216kg,备样3.05kg,截止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本局认为,当事人固原市原州区利楠华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该批芹菜的来源,且在购进该批芹菜时索
要了相应的抽检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处罚。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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