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23/2025-00009 | 发文时间 | 2025-02-10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一(黄豆芽) |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超市经营的黄豆芽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超标。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广润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编号为No:SZ2024-10-0957的《检验报告》,内容显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广润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10-22 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亚硫酸盐(以 SO2计)项目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超市正在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经调查,超市从“固原市原州区伊清味豆制品经销部”进货,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法提供这批黄豆芽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 7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对以上检验报告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案货值20元,不足1万元。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购进黄豆芽时没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货值金额较小但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改正”的情形,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4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本批次被抽样检验的黄豆芽,是2024年10月22日从固原市原州区伊清味豆制品经销部购进,共5公斤,当天抽检3.69公斤,售卖1.31公斤,进价3元/公斤,售价4元/公斤,故违法所得为1.31*4=5.24元,货值20元。当事人购进该批黄豆芽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及进货小票,但是供货商未能提供《检验报告》,当事人将这一批次的黄豆芽当作合格食品销售了。
针对抽检出黄豆芽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超标的行为,我局要求该超市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把进货查验关,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5年2月1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原州区信息中心
电子邮件:yzqxxzx@163.com
宁ICP备10000747号 网站标识码:64040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