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400023/2025-00068 | 发文时间 | 2025-09-08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粉条) | ||
2025年7月2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粉条加工厂生产经营的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固原市原州区成百粉条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编号为No:ZC-2025-0437的《检验报告》,其内容显示我辖区固原市原州区成百粉条加工厂生产经营的粉条(生产日期:2025-02-15),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4日将检测报告送至固原市原州区成百粉条加工厂,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粉条加工厂正在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经调查,该加工厂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该批次粉条原料是从长城淀粉有限公司购进、食品添加剂从焦作市晟合矾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二者均提供了其检测报告,证明原料及添加剂进货渠道合规。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票据、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规定,故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排查,本批次被抽样检验的粉条是2025年2月15日生产的,铝的残留量超标是因为工人使用添加剂添加数量不当导致的;该粉条加工厂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召回后对不合格粉条进行了无公害处理。当事人表示在以后的成产过程中一是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二是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三是加强产品质量检测确保每一批产品都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四是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针对抽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我局要求该粉条加工厂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把进货查验关、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严格控制生产环节,保障食品安全。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5年8月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原州区信息中心
电子邮件:yzqxxzx@163.com
宁ICP备10000747号 网站标识码:64040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