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23/2025-00094 | 发文时间 | 2025-10-23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牛肉青萝卜水饺) | ||
2025年9月2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超市经营的牛肉青萝卜水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固原经济开发区宜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编号为No:25210974的《检验报告》,其内容显示我辖区固原经济开发区宜家超市经营的牛肉青萝卜水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超市正在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经调查,超市从“宁夏固原飞龙食品有限公司”进货,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继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排查,本批次被抽样检验的“牛肉青萝卜水饺”(350克/袋),是2024年12月20日从宁夏固原飞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8日,共购进140袋,抽检9袋,其余在《抽检报告》送达之日前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购货时索要了供货商宁夏固原飞龙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并不知道购进的该批次牛肉青萝卜水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针对抽检出牛肉青萝卜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我局要求该超市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把进货查验关,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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