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23/2020-00162 | 发文时间 | 2020-05-09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成员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以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民办办学机构审批 | 人社系统技能培 训学校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劳务派遣公司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人社系统劳务派遣公司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设立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人社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548号,2009年修改) 第八十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人社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548号,2009年修改) 第八十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设立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人社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548号,2009年修改) 第八十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安全生产监督抽查 | 1、证照是否齐全;2、是否越界开采;3、采面是否按开采方案开采。 | 非煤矿山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与原州区自然资源局联合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
安全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7.安全设备情况;8.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0.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14.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15.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16.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17.工艺管理情况;18.设备设施管理情况;19.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20.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21.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22.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23.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24.使用、储存成品油和可燃液体的设备设施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25.检修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26.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原州区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专项整治 | 1.办学许可证检查;2.教师资格证检查;3.收费检查;4.教育教学检查。 | 全区民办教育机构 | 办学证件、收退费制度、常规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原州区教育体育局 | 《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宁教基【2019】143号 |
学校食原材料质量监督抽查 |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全区学校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检,书面检查等 | 原州区教育体育局 | 《食品安全法》 |
统计资料管理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 一般检查情况 | 现场检查 | 区统计局 |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统计资料管理 | 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 | 一般检查情况 | 现场检查 | 区统计局 | 《统计法》第七条 |
统计资料管理 | 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 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一般检查情况 | 现场检查 | 区统计局 | 《统计法》第二十条 |
依法填报管理 | 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法定填报。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 | 一般检查情况 | 现场检查 | 区统计局 | 《统计法》第七条 |
依法监督管理 | 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 调查对象 | 一般检查情况 | 现场检查 | 区统计局 | 《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
执行统计法管理 | 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 调查对象 | 一般检查情况 | 现场检查 | 区统计局 | 《统计法》 |
执行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管理 | 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 调查对象 | 一般检查情况 | 现场检查 | 区统计局 |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 |
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 | 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 调查对象 | 一般检查情况 | 现场检查 | 区统计局 |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 |
专项检查 | 2020年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 | 原州区储粮单位 | 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 | 随机抽查 | 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
专项检查 | 2020年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检查 | 全区加油站 | 随机检查 | 按主体随机 | 固原市原州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是否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农产品,对农产品进行检查检测,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处罚 | 从事农产品种养殖的县级以上规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5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 ||||||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
对农作物种子的监督检查 | 是否按照种子法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对种子标签和质量进行检查检测,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处罚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5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修订) |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0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 ||||||
第八条第一款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 |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对种子、农药的监督检查 | 是否按照种子、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对种子、农药标签和质量进行检查检测,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进行处罚 | 种子、农药经营单位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5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部门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 |
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查 | 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查 | 畜产品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5次/年 | 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 ||||||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 ||||||
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 是否按照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进行检查检测,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进行处罚 | 兽药生产、经营单位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5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 |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 |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是否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生产、收购,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者收购者进行处罚 | 生鲜乳生产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3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
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的监督检查 | 是否按照防疫法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者进行处罚 | 屠宰场和从事和养殖的县级以上规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5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是否按照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农机经营单位和农机使用者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3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 ||||||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 ||||||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 ||||||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
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屠宰,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处罚 | 屠宰场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 ||||||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 ||||||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 ||||||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销售企业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4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 ||||||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 ||||||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 ||||||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
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 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 农机修理厂和农机销售企业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5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水产养殖、经营单位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4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 |
第二十条 自治区应当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鼓励生产无公害水产品。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和含有毒有害的饵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并加强渔业生产中使用渔药、渔用饲料等的监督检查。 | ||||||
对植物产品检疫的监督检查 | 对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 种子种苗生产、销售、运输单位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3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
第八条 第三款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 ||||||
对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监督管理 | 对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监督管理 | 已认证的相关农产品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5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 ||||||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 ||||||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 ||||||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 ||||||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 ||||||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 ||||||
对生产经营活动、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生产经营活动、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已认证的相关农产品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11号) |
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
【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6号)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正)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 ||||||
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监督检查 | 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种植大户、合作社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公告第1571号)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农业植物保护机构承担。 | ||||||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水产销售单位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4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 对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 负有检测责任的单位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3次/年 | 质量监督抽检;巡查检查。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 ||||||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 ||||||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公共场所 | 1. 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2. 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3.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4. 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5. 按规定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6. 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7. 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8.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实施情况;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美容美发场所 | 公共场所 | 现场检查 | 原州区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专项检查 | 2020年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检查 | 全区加油站 | 随机检查 | 按主体随机 | 固原市原州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安全检查 | 物流寄递业“三个100%”落实情况 | 原州区物流寄递行业 | 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 | 原州区公安分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主义法》 《消防法》 |
安全检查 | 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原州区加油站 | 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 | 原州区公安分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主义法》 《消防法》 |
安全检查 | 旅馆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 原州区旅馆业 | 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 | 原州区公安分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主义法》 《消防法》 |
校园周边食品专项检查 | 1、主体合法性;2、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3、“三防”设施落实;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5、食品质量;6、食品储存条件;7、餐饮具消毒;8、原料采购。 | 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 | 食品安全 | 现场检查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视频小摊点管理条例三小条例》 |
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检查 | 1、原料采购;2、主体合法性;3、添加剂管理;4、经营环境;5、设施设备清洗保养;6、小作坊标签。 | 各类食品加工小作坊 | 食品安全 | 现场检查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视频小摊点管理条例三小条例》 |
计量检查 | 定量包装 | 各大超市 | 计量衡器 | 现场检查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产品质量检查 | 加油站油品质量检查 | 辖区各加油站 | 计量衡器 | 现场检查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计量衡器检查 | 计量 | 农贸市场 | 计量衡器 | 现场检查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化肥、地膜检查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农资经营单位 | 农资质量 | 现场检查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辖区所有经营单位 | 广告经营行为 | 现场检查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 《广告法》 |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 电商经营单位 | 商品交易行为 | 现场检查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消防器械检查 | 产品质量检查 | 消防器械经营单位 | 产品质量 | 现场检查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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