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11/2021-00038 | 发文时间 | 2021-04-27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宁夏***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公示 |
宁夏***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宁夏***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提供涉案书证材料,并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三唑酮237瓶、氟环多菌灵350袋、辛烟氯氟吡234瓶、烟.硝.莠去津65瓶、2.4-滴异辛酯270瓶、烟嘧.莠去津160瓶、滴酸.草甘膦198瓶、啶虫眯40瓶、硝.烟.莠去津19瓶;
2.罚款5000元整。
原农(农药)罚[2021]7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宁夏***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5000元罚款已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票号:004360**,现予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1年4月27日-5月7日
联系电话: 0954-2669099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法大队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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