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11/2021-00169 | 发文时间 | 2021-09-27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固原市原州区***推广中心站经营假种子予以查处的公示 |
固原市原州区***推广中心站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属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1年7月30日,固原市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固原市原州区种子管理站《关于固原市原州区三营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抽检样品与标准样品不符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原农种函[2021]1号)及相关材料。掌握了固原市原州区种子管理站根据自治区种子工作站《关于开展 2021 年全区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宁种站函〔2021〕16号)文件要求,于2021年3月17日会同固原市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原州区农资经营企业、门(店)进行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及农作物种子抽检,在原州区三营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老街道)抽取杂交玉米种子“翔玉 329”,扦样单编号“原 1-1”,由自治区种子工作站委托北京玉米检测中心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所送检样品经北京玉米检测中心检测(检验报告编号:BJYJ202100701243),原州区三营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抽检的“翔玉 329”样品与标准样品进行 DNA 指纹比对中,该样品与标准样品间 DNA指纹差异位点数≥2,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6,结论为:“送检样品与标准样品为不同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判定所抽检的玉米种子“翔玉 329”为假种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原州区三营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于2021年5月13日销售假种子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三营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经营假种子案(原农(种子)罚[2021]11号),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7030元;
2.罚款60000.00元整;
3.罚没款合计67030.00元 。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1年9月27日-10月11日
联系电话:0954-2669099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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