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11/2021-00173 | 发文时间 | 2021-09-09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予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公示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假兽药;
2.给予罚款:4082.00元(按货值零售价总金额2041.00元的2倍罚款)。
原农(兽药)罚[2021]25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4082.00元罚款已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票号:004362**,现予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1年9月9日-9月15日
联系电话:0954-0954-2669099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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