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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20/2022-00079 发文时间 2022-11-24
发布机构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原 )应急罚〔202211

被处罚人:伏世宽性别:年龄:53所在单位:中国石油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职务:执行董事、党委书记、加油站负责人单位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 邮编:756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2022108日晚2345,自治区安委会第三阶段第四督查组对中国石油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文化街站进行现场督察检查时发现:1.现场存放加油站防静电检测报告不齐全;2.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中的岗位级安全教育尚未完成,没有取得安全上岗证已安排员工上岗;3.预案中的受限空间作业、防雷、防静电、防雨雪冰冻、防偷盗、抢劫等事故预案没有列入全年的应急演练计划且没有演练;4.安全交接班记录表中没有具体的交接内容;5.电器设备、消防设施没有按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6.加油站防控设备放置及维护保养管理不规范。对上述问题隐患负有管理职责,主要证据有原州区安委办《督办通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该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3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原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固原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2112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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