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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20/2022-00080 发文时间 2022-11-23
发布机构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应急罚〔2022基础-03


被处罚人:杨立刚性别:年龄:50

所在单位:固原六盘山淀粉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单位地址:原州区中河乡中河村邮政编码:756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1010日检查发现:1.土豆循环池和原料池等多处均无受限空间安全风险告知及作业风险安全防范措施,企业受限空间安全风险管理缺失;2.运输车辆入厂行驶及卸车作业无风险防控措施;3.生产设备、机械安全、高处作业、涉爆粉尘风险辨识及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力;4.检修作业断电处无上锁挂签管理;5.厂区内各类安全警示标识不全;6.厂区内步行斜梯等防护栏设置不规范;7.厂区压力表无鉴定合格证书;8.多处生产设备旋转部件无防护;9.厂区离心泵后法兰螺栓不齐全;10包装车间皮带输送无紧急拉线开关,配电箱无防爆产品标志;11.生产设备岗位操作规程缺失本机关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于20221012日前整改到位,20221014日,经原州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验收以上隐患均已按期整改完成。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问题隐患整改报告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第(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户名称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开户行为: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固原市原州 区人民政府或者固原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2112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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