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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20/2022-00081 发文时间 2022-11-15
发布机构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应急罚〔2022基础-04


被处罚单位:固原粒粒净砂料有限公司

地 址: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上马泉村 邮政编码:75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海殿虎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1.企业作业现场自查隐患与隐患排查台账记录不符,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内容;2.砂料加工区架空输送皮带下方无安全警示标识。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第(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的罚款;以上两项罚款合并决定给予你公司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户名称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开户行为: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或固原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2111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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