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3-00004 | 发文时间 | 2023-01-09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被处罚人: 马有智 性别: 男 年龄: 51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滨河家园二村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编: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经依法批准,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现场查获400升。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汽油400升,折合人民币450.00元,没收设施设备8件,折合人民币420.00元,合计:870.00元(大写:捌佰柒拾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 ,开户行: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原州区 人民政府或者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原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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