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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20/2023-00005 发文时间 2023-01-09
发布机构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马占龙 性别: 男 年龄: 45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中河乡庙湾村一队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编: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经依法批准,无证违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现场查获30吨。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储存经营活动,没收违法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甲醇30.3吨,折合人民币30300.00元,没收塑料桶19个,折合人民币2300.00元,合计:32600.00元(大写:叁万贰仟陆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原州区  人民政府或者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原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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