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3-00010 | 发文时间 | 2023-02-06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被处罚人: 赵霆 性别: 男 年龄: 33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南街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零售烟花爆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及该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固原市分行,账号 640016001000500101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原州区人民政府或者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 02月 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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