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3-00011 | 发文时间 | 2023-02-10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被处罚单位: 固原市原州区凯运商行
地 址: 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二十里铺一队 邮政编码: 75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金梅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在烟花爆竹店内超许可存放烟花爆竹(具体数量见清单)。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及该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户名称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账号: 64001600100050010153 ,开户行为: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原州区 人民政府或者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原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 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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