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3-00019 | 发文时间 | 2023-06-05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喇晓军)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原)应急罚〔2023〕5号
被处罚人:喇晓军性别:男年龄:34岁
违法事实及证据:无证违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现场查获柴油400升,设施设备5件。主要证据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原)应急现决〔2023〕4号,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储存经营活动,没收设施设备5件,折合人民币125元,没收危险化学品(柴油)400升,折合人民币498元,合计:人民币623元整(大写陆佰贰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 ,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06月 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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