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3-00036 | 发文时间 | 2023-10-16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鹃)
( 原 )应急罚〔2023〕12号
被处罚人:李鹃性别:女年龄:35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经依法批准,无证违法处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柴油,现场查获汽油200升、柴油200升。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汽油200升、柴油200升,折合人民币480.00元,没收设施设备,折合人民币410.00元,合计:890.00元(大写:捌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原州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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