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3-00042 | 发文时间 | 2023-11-01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磊鑫建材) |
行政处罚决定书(磊鑫建材)
(原)应急罚〔2023〕基础07号
被处罚单位:固原磊鑫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寨科乡北埫村 邮政编码:75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海龙
违法事实及证据:事实一:此矿为凹陷露天矿,未按照设计建设泄水槽、护堤等防、排洪实施。事实二:二采区东南部接近采区边界处,有一高约20米、长约15米左右的高陡边坡,台阶坡度大于65°约80°左右。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一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实二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合并处罚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户名称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开户行为: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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