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18/2023-00049 | 发文时间 | 2023-07-13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度) |
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度) | ||||||||||
抽查 类别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层级 | 检查依据 | 责任部门 | 数据 来源 | 抽查对象 |
定向 | 1 | 对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督查检查;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道路、场地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固原市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 本地 | 物业服务企业 |
定向 | 2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情况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规定的责任,并应当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固原市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 本地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 |
定向 | 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检查; | 检查是否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审查 | 县级以上 | 固原市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 本地 | ||
定向 | 4 | 对城市生活垃圾对垃圾中转站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检查; | 对垃圾中转站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 固原市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 本地 | ||
定向 | 5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废旧回收站进行检查,查看垃圾分类情况落实是否到位、是否乱堆乱放杂物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 | 固原市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 本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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